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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托機構的業務操作規則是什麽?

第二十四條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條信托公司處理信托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如果不可避免,他們應該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充分披露信息,或者拒絕從事這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信托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托事務。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者有迫不得已的原因的,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公司應當履行充分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負責。

第二十七條信托公司對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依法處理的信托事務的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信托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並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和收支情況。

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和收支情況,並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信托公司應當對信托財產及其固有財產分別建帳管理,對不同客戶的信托財產分別建帳管理。

第三十條信托公司應當依法建帳,分別核算信托業務和非信托業務,並分別核算各項信托業務。

第三十壹條信托公司信托業務部應獨立於公司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門兼職,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共享。

第三十二條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和條件。

(五)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托財產管理的風險揭示和承擔。

(七)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權限;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公司報酬的計算和支付。

(十)信托財產稅及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壹)信托期限和信托終止;

(十二)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托事務報告。

(十四)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產生辦法;

(十六)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托的,書面文件載明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關聯方拆借資金或者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以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信托公司的關聯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準則進行界定。

第三十四條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將信托財產挪用於非信托目的。

(三)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害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

(五)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信托公司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關聯交易,事先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應當按照信托文件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形式收取報酬,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報酬時,應當向受益人披露,並向受益人說明具體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在恢復信托財產原狀或者賠償前,信托公司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信托公司處理信托事務的費用和債務,由信托財產承擔,但應當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載明或者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因信托公司違反管理職責或者對信托事務管理不當而發生的債務和損害,由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九條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解散信托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第四十條受托人的職責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產生新的受托人;信托文件未約定的,由委托人選定;不能指定委托人的,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指定。在新受托人產生之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壹名臨時受托人。

第四十壹條信托公司從事信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終止:

(壹)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信托的存在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壹致;

(五)信托期限屆滿。

(六)信托解散。

(七)信托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四十二條信托終止的,信托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所有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解除信托公司對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但信托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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