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盲文。
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具和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七條、15條、第三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除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殘疾人職業教育外,各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殘疾學生。”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在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酌情免除”。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有五個地方專門針對特殊教育。詳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擴展數據:
完善中國殘疾人法律體系。
1.應該將對殘疾人的法律保護納入主流。國家在制定或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應統籌考慮殘疾人,完善相關規定。
比如在制定或修改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勞動、教育、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時,特別是在制定就業促進法、社會救助法等與殘疾人密切相關的法律時。
我們應考慮到殘疾人的特殊情況,充分體現平等、非歧視和人道主義原則,並根據社會的發展及時完善與殘疾人有關的法規。
2.有關殘疾人的法律法規應進壹步完善。殘疾人是壹個特殊的群體,有必要針對殘疾人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促進殘疾人平等享有權利。
康復和無障礙是殘疾人的特殊需求,建議盡快制定《殘疾人康復條例》、《無障礙建設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殘疾,殘疾人很難找到工作,有些人無法通過就業獲得收入。
要研究殘疾人這壹特殊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殘疾人教育條例》的壹些規定也已經過時,需要修改。
國務院剛剛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要求相關部門及時出臺配套措施和辦法,真正起到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
3.完善我國殘疾人法律制度,既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西方發達國家對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醫療和康復都有很好的法律保障。
殘疾人立法的重點已經轉移到確保殘疾人融入社會和打擊歧視領域。我國社會各界越來越重視就業、教育等領域的反歧視研究和立法,立法機關應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反歧視法律體系。
在完善殘疾人法律保護制度的過程中,壹方面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反歧視立法的理念和經驗,完善我國反歧視法律制度,為殘疾人充分發揮價值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同時,還應加強對殘疾人的特殊保護,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度,盡快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殘疾對壹個人來說是偶然的,但對人類社會發展來說是必然的。
殘疾的後果不應由殘疾人個人或其家庭承擔。此外,殘疾人不是壹個固定的群體,任何人都可能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暫時或永久殘疾,從而增加了殘疾人的社會保障。
既直接惠及殘疾人及其家庭,又解除了大家的後顧之憂,本質上是對整個社會的壹種保障。雖然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但人均GDP仍然很低。
在壹定時期內,社會保障不可能和西方發達國家壹樣,但是和過去相比,有了很大的增加和提高,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引起了國家和社會的廣泛關註。
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有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殘疾人應該享受社會物質文化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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