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的客體,也稱權利、義務或權利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個歷史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範圍、形式和類型也在不斷變化。總的來說,由於權利義務種類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的範圍和對象種類有擴大和增加的趨勢。
3.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壹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者約定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人與人之間取得或者給付利益的狀態。
擴展數據
第壹,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裏的公民不僅指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居住或經營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
第壹,各種國家機關(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等。);
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政黨和社會組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壹般都能成為法律上的“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涉及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機構和組織),也包括私法人(涉及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構和組織)。
我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視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例如,作為主權者,國家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對外貿易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中,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有別於普通公民和法人。
國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國內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是作為代表參與法律關系的。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基於我國的有關法律和我國與有關國家的簽證條約,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5.夥伴關系。
第二,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東西。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
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為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理意義上的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應該是法律認可的。
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
在我國,大多數自然的、生產性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以下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
(1)海洋、山脈、河流、空氣等公共的或國家專有的事物;
(2)文物;
(3)軍事設施和武器(槍支、彈藥等。);
(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既是人類的物質形態,也是人類精神利益的體現。
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輸血、植皮、器官移植、取精等現象。與此同時,這種交易及其合同也應運而生,由此帶來了壹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不僅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的載體,也是壹定範圍內法律關系的客體。
但應該註意的是:
第壹,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視為“物”,也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將全身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和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比如賣淫、自殺、自殘都是違法的,或者至少是法律不鼓勵的。
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應虐待未成年子女。
人身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個復雜的問題。是屬於人還是法律上的“物”,不能壹概而論。
應該從三個方面來分析:當人體的部分還沒有從人體整體中分離出來的時候,就屬於人體本身;當人體的壹部分自然脫離身體,成為脫離身體的外物時,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當該部分被植入另壹個人的身體時,它就是另壹個人身體的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又稱精神財富和無形財富。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
精神產品不同於有形的事物,其價值和收益在於事物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誌(符號)等精神文化。
同時又不同於人的主觀心理活動本身,是心理活動的物化和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形”。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這種對象通常發生在債務中。例如,合同的對象是行為。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這種履行義務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合同的客體。
這意味著行為不同於行為的結果。比如合同(制作訴訟)的結果是訴訟,但合同的客體是合同,即完成訴訟的行為,行為的結果只能稱為標的物。雖然主語比主語多了壹個字,但意思卻相去甚遠。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