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論離婚與否,都屬於夫妻同壹債務,離婚不影響債務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個人債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應當作為個人債務,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壹)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三)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的;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債務是為維持家庭生活而產生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以其財產償還;夫妻財產不足償還的,應當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以上答案在9月16,2065438之前給出。基於當時的法律規定。2020年,新民法典及相關配套法律頒布後,夫妻相同債務發生了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 * *債務* *夫妻壹方有相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 * *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權威觀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 *債務* *簽名”原則明確並強調,夫妻雙方* * *以相同簽名或事後由其中壹方所發生的債務,以及以其他具有相同意思的* * *形式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這壹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以避免事後不必要的糾紛和事前加強風險防範,並要求夫妻雙方盡可能簽字。這種制度安排,壹方面有利於保護配偶另壹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盡可能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防止“欠債”現象的發生;另壹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壹方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壹般都要求夫妻雙方現場簽字。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場的,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失敗的風險,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對夫妻壹方的權益造成損害。“* * *債* * *”原則實現了婚姻法中夫妻財產歸屬與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有機聯系。
雖然要求夫妻簽訂* * *債務* * *,可能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交易效率,但當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壹定交易成本的增加與夫妻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發生沖突時,夫妻的知情權和同意權關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人格權,因此應當優先考慮。事實上,適當提高交易成本,不僅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還可以減少事後糾紛,從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
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理論上稱為日常家務。壹般來說,我國民法、婚姻法學者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同體,夫妻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範圍內互為代理人,是婚姻的自然效果,屬於法律代理。雖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家庭日常代理制度,但從相關規定中可以得出夫妻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是代理人的結論。《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 * * *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裏的平等待遇權既包括對正財產的待遇,也包括對負財產即債務的待遇。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十七條規定:“丈夫或者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壹方都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這壹規定涵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實質。因此,在夫妻未約定各自財產制度或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夫妻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同債。
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中國城鎮居民的家庭消費主要分為八大類,即食品、服裝、家庭設備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娛樂教育及服務、住房、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照上述八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其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規模等)來確定。)和當地壹般的社會生活習慣。但是,農村承包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戶壹般以家庭為單位,日常生活和承包經營活動往往交織在壹起,很難嚴格區分。因此,正常承包經營所發生的債務,可以確認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是指正常情況下必要的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生活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費用,是維持壹個正常的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變化,在確定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的結構、類型、數量、形式和理財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消費日益多樣化。許多夫妻的生活開支不再局限於傳統的家庭日常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開支。這些費用由夫妻雙方* * *消費主導,或者用於形成夫妻* * *財產。《解釋》第三條中,債權人需要證明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是指上述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 * *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是指夫妻* * *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壹方決定但另壹方授權的情況。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同壹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和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事活動時,酌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夫妻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務,壹般包括雙方在工商業、投資和購買生產資料中發生的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類:壹是家庭日常生活中承擔的相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對於前者,原則上推定夫妻同債,債權人無需舉證;如果債務人的配偶反駁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則證明該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於後者,雖然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夫妻同壹財產制度下形成的,但壹般不壹定認定為夫妻同壹債務;債權人主張債務屬於夫妻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證明債務屬於夫妻*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 * *意思相同。債權人不能舉證的,不能認定夫妻同債。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解釋》第壹條規定的* * *意思表示相同,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證明其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相同,是壹脈相承的。夫妻雙方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條,以及夫妻壹方事後追認或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表達* * *意思表示的其他相關證據。,都只是債權人用來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同壹債務的有力證據。上述區分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有效解決了債權人權益保護與非債務夫妻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問題。
學者的觀點
冉克平:論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及處理——兼評法釋[2065 438+08]2號。
“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生活從事生產經營”的判斷(1)夫妻共同生活從事生活和家庭利益。
壹般來說,理論認為夫妻生活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生活、生產或經營。夫妻* * *同生產經營是夫妻* * *同生活的表現,既包括夫妻* * *同投資、生產經營的情形,也包括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 * *的情形。
夫妻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交易和夫妻在同壹生活中或者在同壹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但是,它們之間有以下不同之處。(1)在範圍上,前者僅限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的、基本的內容,後者的範圍更大。(2)從表現形式上看,前者僅限於合同交易,後者還包括因投資、決議乃至侵權而產生的債務。(3)從舉證責任的程度來看,前者中,債權人只需證明交易是適當的,能夠滿足家庭的日常需要,通常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後者,債權人需要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和夫妻* * *生產經營,證明的準確性更高。(4)從與夫妻財產制的關系來看,前者不受夫妻財產制類型的影響,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還是各自財產制,都可以適用日常家事代理權;在分財產制下,夫妻生活和生產經營的範圍取決於夫妻之間的具體約定。
在夫妻雙方均采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通常認為家庭利益是區分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的重要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對於約定債務,原則上應由夫妻壹方承擔債務。對外擔保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2)對於法定債務,如果是為了家庭利益而承擔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同債,比如出租車司機為了養家糊口,因交通事故而發生的債務。(3)為家庭利益而發生的債務要有理有據。因盜竊、搶劫、賭博、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即使是為了家庭利益,也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4)因家庭利益而發生的債務,應予清償。此限制不適用於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提供且捐贈數額較大的債務。(二)夫妻* * *同生產經營的判斷
夫妻* * *同生產經營必須是為了家庭的利益,債務屬於夫妻* * *同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很強的私密性不同,夫妻在生產經營中具有壹定程度的開放性。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產經營主體的性質、夫妻在其中的地位等因素是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同壹生產經營的重要依據。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夫妻壹方債務用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或個體工商經營。雖然《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區分了個體工商戶的個體經營和家庭經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有壹個例外,即夫妻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因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土地承包戶通常是夫妻,夫妻債務和承包人個人債務的界限是模糊的。債權人證明夫妻壹方債務用於農村土地承包或者個體工商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同壹債務。(2)公司股東或業務夥伴為夫妻(夫妻企業),或夫妻雙方均為公司控股股東或擔任公司董事、總經理或監事等重要職務(含控股匿名控制人)。在這類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由於夫妻雙方是共同經營或參與經營,如果借款人以個人名義將債務所得資金投資或出借給公司或合夥企業,債務人的配偶作為企業共同經營的重要成員,應當知道債務的用途。除非夫妻實行各自財產制,否則利益必須屬於家庭利益。因此,本案中的債務應屬於夫妻雙方。(3)債務人作為建設項目的工程部負責人,其配偶參與經營,該負責人將外債用於項目建設的,也應當推定另壹方配偶知道該債務所取得的利益屬於家庭利益,該等債務也屬於夫妻。總之,在夫妻財產制下,如果夫妻集團嵌入企業管理組織的框架內,夫妻雙方具有相同的管理、參與管理或具有相應的外觀,壹方外債用於投資企業,另壹方因管理原因知道或應當知道,則可以推定該債務的受益為家庭利益,配偶壹方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相反,如果債務人的配偶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如壹方配偶實際將所借的錢作為小股東用於自己的公司,或用於財務投資或借給他人獲取利息,或用於自己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公司等。,因為另壹方配偶可能完全沒有意識到這壹點,在強調人格獨立的社會背景下,貸款或投資是否真的是為了家庭利益,顯然是不合理的。此時債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在“* * *債務”上簽字,否則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而不能要求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所欠債務確實符合家庭利益。
施家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從零敲碎打到脫胎換骨——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首先,與* * *意思相同而訂立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根據新的解釋,* * *的意思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其中壹方事後追認。從債的相對性原則來說,這樣的規定當然更合理;原則上,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而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夫妻雙方都簽了協議,協議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當然是正當的。除* * *聯署外,壹方事先簽字,另壹方事後追認,可視為共現債務承擔,後者對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這壹規定在法理上顯然是有道理的。其次,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所需而訂立的家庭債務,屬於相互代理,應視為同債。考慮到夫妻雙方都是家庭* * *同體組織的成員,雙方以* * *為目的共同生活和撫養子女,在此過程中,雙方對家庭* * *的維持和發展負有同等重要的義務。因此,對於家庭的日常事務,雙方原則上享有同等的權威;如果壹方為家庭事務做出合理的支出,不需要事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後果當然會影響到另壹方。此類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共同生活,* *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表示。本文針對的是比較法上的“經營性債務”;這可能是新解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相比最大的變化。該條包含三大修改:壹是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根據第24條,如果配偶壹方對婚姻關系期間以其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原則上推定丈夫和妻子負有相同的債務。顯然,第24條推定為同壹債務,而新解釋推定為個人債務,這是司法政策的重大轉變。其次,關於推翻上述推定的舉證責任。第24條要求配偶壹方承擔相反的舉證責任;根據新的解釋,相反的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承擔。最後,第24條所承認的推定的反駁,僅限於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新的解釋包括,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表示相同。
相關案例
(2019)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號1554
(1)於開剛承擔的858,965,438+059.13元債務是否屬於曾與於開剛的同壹債務。本案中,於開剛與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生效判決後承擔賠償責任8589159.13元。這筆債務的原因是賠償財產損失,因此自然不存在曾事後簽字或追認的問題。從於開剛與曾於2011,1,1,1,000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可以看出,雙方的共同財產不僅包括房屋、汽車等生活財產,還包括泰和公司的土地、林地、鋪面、股權等生產經營資產,應視為壹次。余開剛的對外承包工程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由此產生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曾僅主張火災發生時雙方處於隔閡、分離狀態,不足以證明余開剛的債務為個人所有,不足以對抗債權人。故壹審法院認定於開剛承擔的858,965,438+059.13元債務為曾與於開剛的同壹債務,曾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無不當。
(2019)最高法民載第378號
劉正彥是否應該承擔同樣的償還責任。涉案借款實際發生在與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董為同壹借款人。因涉案貸款用途約定為安陽紅旗渠廣場項目開發,根據原審及再審查明的事實,安陽紅旗渠廣場項目尚待開發,不清楚涉案貸款是否全部投入項目開發。若所涉及的貸款已全部用於安陽紅旗渠廣場項目的開發,則視為劉正彥不承擔還款責任。若涉案借款未用於安陽紅旗渠廣場項目開發,由於董、均為北京安榮達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且2011年1月11日以名義購買的國泰寫字樓為廣浩房地產公司的工商註冊地址和實際辦公地址,故涉案款項。
(2019)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第4743號
3.關於涉案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王壹琳、嚴明是否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問題。周英芝和嚴明是夫妻,周青是周英芝的兒子。周青和王壹琳原本是夫妻。本案壹審期間,二人於201165438+10月22日協議離婚。本案證據顯示,周青、周英芝與向華、馮建國是多年好友。2009年4月,向華和馮建國開始多次借錢給周青和周英芝,以支持他們的生產。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債務是在周英芝與嚴明、周青、王宜林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王宜林、嚴明壹審未答辯,壹審判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後也未上訴。類似的案件發生在王宜林申請再審認可本案之前。周青以個人名義借款後,債權人以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為由,要求王宜林承擔同等還款責任,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王壹琳多次與周青承擔相同的還款責任且未提出異議,反映了她認可周青的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事實。閆明、王宜林申請再審,主張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該解釋在二審期間已經執行。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夫妻壹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壹方,另壹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巨額債務的情形,該再審申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經典實例
1.夫妻壹方所借債務是否* * *相同的舉證責任——陳進科等訴徐銀栓等債務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32期2018。
裁判規則
債權人認為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為同壹債務,應當提供該債務用於夫妻* * *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的證據,或者基於夫妻* * *意思表示的證據,未借的壹方不承擔舉證責任;不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同債。夫妻壹方認為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2.債權人主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所負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葉德利、陳菊良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第20期2018
裁判規則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借款的,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壹生活、同壹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意思表示相同的除外。
3.債權人明知壹方配偶的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同債夫妻——、、葉與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糾紛案再審理
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的債務超過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對債權人主張的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夫妻壹方作為貸款中介,向債權人出具借條,借款金額遠遠超過日常所需。貸款的錢實際上是由債權人轉到與夫妻無關的第三方賬戶,由第三方使用。債權人知道夫妻壹方的貸款中介人的身份和資金流向情況,應當假設其知道該筆貸款並非用於夫妻* * * *生活,* * *生產經營,也不是基於夫妻* * * *的表示,因此該筆貸款不應認定為夫妻* * * *。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 * *生產發生的合理債務為夫妻同債——山東昊西經貿有限公司訴朱軍強、徐萍債務糾紛案。
裁判規則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在國外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同債,不僅要以婚姻關系為依據,還要看這筆錢是否由同壹生活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壹方借錢,對夫妻來說也應該是同債。但是,夫妻雙方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並就日常事務中超出其代理權的事項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應當對其“合理的相信”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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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之家,山東高法
原標題:民法第1064條(夫妻* * *同壹債務範圍)的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