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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財產權和債權是壹組相對應的民事權利。

物權和債權作為壹組相對應的民事權利,共同構成民法中最基本的物權形式。財產權具有優於債權的法律效力。財產權和債權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有顯著的區別。

壹、債權與物權是什麽關系?

壹般來說,物權具有優於債權的法律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又稱物權的優先性,是指在同壹標的物上同時存在多個利益矛盾沖突的權利時,實現效力較強的權利排除效力較弱的權利。

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即物權與債權在同壹標的物上並存,物權優於債權。同壹債權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擔保物所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區別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於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獲得債務的償還。比如抵押物在手,財產所有人破產,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而不需要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債權。當然,還得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妳放棄優先受償權,可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破產財產分配滿足妳的債權,所以可以行使表決權。否則,妳沒有投票權。

2.行使優先受償權後債權未得到充分清償的,如欠654.38+0萬元,拍賣抵押物後,剩余20萬元未清償,剩余部分仍為壹般債權,不屬於財產擔保的債權。所以,妳也可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剩余的破產財產分配來滿足妳的債權。因此,他們也有投票權。

第三,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是誰?

民法中享有優先權的人主要是指:

抵押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優先權人(海商法)。這些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等權利來滿足自己的債權,不需要分配破產財產,因此沒有表決權。但是上面也說了兩個例外:

1,放棄優先權。

2.有擔保的債權實現後,所有的債權都沒有得到滿足。

物權優於債權,擔保物權人的債務可以通過物權清償。

4.作為物權的兩大組成部分,物權和債權密切相關。物權和債權只是物權的壹種分類,任何分類都是有害於自然的。壹個分類並不能切斷物權和債權之間已經存在的聯系。反之,兩個界限之間必然有壹個模糊的區域,在這個區域裏妳中有我,我中有妳。早有學者指出,概念上的物權和債權有明顯區別,但現實中物權和債權並沒有完全分離。事實上,不同類型的產權之間的產權程度也是不同的。相比較而言,所有權的物權性最高,用益物權次之,高於擔保權,而擔保權的物權性也不同。抵押、質押的物權高於留置權,留置權的物權高於優先權,優先權更接近債權。相反,債權中的租賃權因有物權而更接近物權。基於此,有人主張,談論某項權利是財產權還是債權是沒有意義的。這種權利可以發生什麽樣的具體權利,這種具體權利是否適當,最好是個人判斷。甚至有學者認為:“實際上,將某項權利與債權或財產權區分開來,大概並沒有太大的好處。重要的是右派有什麽權力。比如,如果租賃權具有對抗繼承人的效力,那麽將其歸為債權還是物權顯然不重要。但信托占有制度是債權和物權的混合體,所以應該稱之為債權或物權。強則弄巧成拙,無益。”這種觀點雖然有些偏激,但它告訴我們,物權和債權的區分是相對的。對待壹項權利,重要的不是在物權和債權的框架內對其進行分類,而是要研究和分析其效力和效力以及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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