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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林木種苗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管理,維護林木種苗繁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林木種苗質量,促進林木種苗產業化,促進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苗繁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林木種苗,是指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木種苗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苗工作,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苗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支持良種引進、選育和示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種苗發展規劃,扶持林木種苗產業發展,保護林木種質資源,鼓勵和支持林木良種的選育和推廣。第二章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在依法辦理采集證或者采伐許可證後,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采集或者采伐。禁止搶劫、哄搶、破壞母樹。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國家重點保護天然林種質資源采集證或者采伐許可證: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需要;

(二)國家、市及以上國家科研項目或國家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項目的需要;

(三)遭受病蟲害可能擴大危害範圍的;

(四)樹木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第八條申請國家重點保護天然林種質資源采集證或者采伐許可證的,應當持相關項目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經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采集證或者采伐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下列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壹)珍稀瀕危樹種的林木種質資源;

(二)優樹、良種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省級采種基地;

(3)優良林分和優良種源;

(四)異地采集的林木種質資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第三章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

(壹)經區域試驗證實,在某壹地區生產中有利用價值高、性狀優良的品種;

(二)優良種源區域的優良林分或者種苗生產基地生產的種苗;

(3)具有特殊利用價值的種源、家系或無性系;

(四)成功引種馴化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和無性系。第十三條申請審定主要林木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申請表;

(二)林木品種選育、引種馴化報告;

(三)林木品種特征的影像資料或圖集。第十四條申請審定主要林木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3月1前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受理的林木品種審定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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