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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兵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我省民兵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軍區、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地區的民兵工作。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按照規定,暫不設立人武部的街道、企事業單位,確定壹個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武裝幹部負責民兵工作。第三條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將民兵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總體規劃,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各自的職責,主動協助軍事機關解決民兵工作的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承擔民兵工作任務,將民兵工作納入廠長(經理)負責制和各部門職責範圍,將民兵組織建設、軍事訓練、政治教育、武器裝備管理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配備納入企業管理計劃,解決所需人員、時間和經費等問題。第二章民兵組織第四條農村的鄉、鎮、行政區(行政村)、農、林、鹽、茶場,以及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和遠海漁船(船)可以組成民兵班的城市,應當建立民兵組織。

商業、金融、貿易、服務等行業,應當按系統建立民兵組織。機關、學校、科研單位所屬的工廠,也要像其他工廠壹樣,建立民兵組織。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鄉(鎮)企業符合組建條件的,也應建立民兵組織。第五條具有廣東省戶籍的公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就地參加民兵組織。第六條鄉(鎮)企業、民兵人數,足以編民兵班以上骨幹的,可以單獨編組,直接受鄉(鎮)人民武裝部領導;不夠編制骨幹民兵班的,編入企業所在地的骨幹民兵組織。

企業中的合同制工人,凡在廣東登記的,應編入本單位的民兵組織;在廣東工作5年以上的外省戶籍公民,可酌情編入所在單位民兵組織。

在農村,壹個縣壹般組織兩三種專業技術隊,兩三個鄉(鎮)可以組織壹種專業技術隊;在城市,大型廠礦可以編壹至兩個專業技術隊,中小型廠礦只能編壹個專業技術隊,也可以采取大廠帶小廠,就近聯系的方式編隊。第七條正在建設民兵組織的單位,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編入基幹民兵組織。

編入人防、交通戰備隊和預備役部隊的人員,不編入民兵組織,不納入民兵力量統計。第八條市、縣、沿海鄉(鎮),應采取下達任務的方法,在基幹民兵組織中落實壹定數量的民兵應急分隊。第九條基層人民武裝部需要改變體制的,要征得上級軍事部門的同意;民兵連以上建制的調整和變動,應當經軍分區批準。第十條連級以上民兵幹部壹般配備壹正壹負。在農村,管理區應有壹個民兵營,營長應為專職,享受管理區副主任的待遇;在城市工廠、礦山、企業事業單位,民兵連以上幹部可以專職或者兼職,民兵營(連)軍政監督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擔任。

民兵營(連)幹部壹般不超過45歲。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兼職、民兵幹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第十壹條民兵幹部應按規定選拔和配備。如果出現空缺,應迅速調整設備。民兵幹部壹般應從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中選拔。

民兵幹部由所在單位和人民武裝管理。第十二條民兵組織應按規定每年整頓壹次。基層民兵組織應當制定工作制度和活動制度,並抓好落實。

基層人民武裝部應每季度召開壹次民兵幹部例會,每年進行壹至二次抽查或召開壹次基幹民兵會議。第三章政治工作第十三條民兵政治工作應當學習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經驗,繼承和發揚民兵工作的優良傳統,保證民兵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民兵的政治合格和各項任務的完成。第十四條民兵政治教育應當立足黨的中心任務和民兵建設實際,著眼於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合格預備役士兵,突出教育重點,集中教育為主,多種教育形式相結合,做好平戰結合的民兵思想政治工作。

對基幹民兵的教育,每年不少於4次;普通民兵教育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第十五條各行政區應結合當地精神文明建設,建立青年民兵之家或文化室。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武裝部應動員民兵帶頭參加兩個文明建設。城市民兵要立足崗位,帶頭完成生產任務;農村民兵要帶頭落實生產責任制,帶頭脫貧攻堅,帶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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