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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包括已建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建設、市政管理、國土資源、林業、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第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公布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的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合理安排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確定綠線。第七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城市綠線:

(壹)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綠地、附屬綠地和風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

(三)風景名勝區、零星森林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第八條城市綠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城市綠線確定後,應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周圍的顯著位置設立標誌牌,如實標明綠地綠線示意圖,接受公眾監督。第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數據庫,並對綠地數據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壹條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園、動物園、遊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綠線範圍內的土地。綠線內的其他已建成綠地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後方可占用。第十二條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必須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綠地率指標。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指標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確定綠地範圍和配套建設綠地。綠地配套建設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第十三條城市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和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手續時,應當提交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配套綠化工程批準文件。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中規定的綠地率、綠化面積和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進行宣傳。

居住區規劃建設配套的綠地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確需挪作他用的,應當經小區業主大會或者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並依法向城市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綠線以外的臨時綠地宣傳為規劃配套綠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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