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官,
政治官員,
技術官員,
軍需官,
軍醫官,
獸醫官,
軍法官員,
行政幹事。第六條在選拔、培養和使用軍官時,必須堅決貫徹德才兼備的幹部政策,選拔優秀的工人農民和革命知識分子承擔各項領導任務。在軍官的選拔和訓練中,必須貫徹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第七條現役軍官平時由下列人員補充:
(壹)在作戰、訓練和各項任務中成績突出,可以任命為軍官的士官;
(二)中級軍事學校、高級軍事技術學校或者其他專業學校畢業的士兵;
(三)經過國防部批準的訓練課程訓練,可以任命為軍官的士官;
(四)單獨招收的預備役軍官和高等院校畢業生。第八條現役軍官戰時由下列人員補充:
(壹)在執行戰鬥任務中表現英勇機智、立功或者工作成績優異的士官、士兵,可以任命為軍官;
(二)壹般被征召的預備役軍官;
(三)中級軍事學校、高級軍事技術學校或者其他專業學校畢業的士兵;
(四)經過各種訓練課程訓練後可以任命為軍官的士官。第二章軍官軍銜第九條軍官軍銜等級劃分如下:
(1)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二)將官:上將、將軍、中將、少將。
(3)大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初級軍官:上尉、上尉、中尉、少尉第十條軍官軍銜劃分如下:
(1)指揮官和政治官員:
陸軍軍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將、中將、上將、將軍。
空軍軍官:空軍少尉、空軍中尉、空軍上尉、空軍上尉、空軍少校、空軍中校、空軍上校、空軍大校、空軍少將、空軍中將、空軍上將、空軍上將。
海軍軍官:少尉、上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將、中將、上將、上將。
(二)技術軍官:技術少尉、技術中尉、技術上尉、技術上尉、技術少校、技術中校、技術大校、技術少將、技術中將、技術上將。
(三)軍需官:軍需少尉、軍需中尉、軍需上尉、軍需少校、軍需中校、軍需上校、軍需少校、軍需中尉、軍需少將。
(四)軍醫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將、中將、將軍。
(五)獸醫師:獸醫師少尉、獸醫師上尉、獸醫師隊長、獸醫師隊長、獸醫師少校、獸醫師中校、獸醫師大校、獸醫師少將、獸醫師中將、獸醫師將軍。
(六)軍法軍官:軍法少尉、軍法中尉、軍法上尉、軍法上尉、軍法少校、軍法中校、軍法上校、軍法大校、軍法少將、軍法中將、將軍。
(七)行政軍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上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符合授予將官軍銜條件的政務官,按照指揮官軍銜授予。第十壹條建立和領導全國人民武裝力量進行革命戰爭的,設立功勛卓著的最高統帥,授予中國人民大元帥軍銜。
對創建和領導人民武裝力量或者領導戰役兵團有突出貢獻的高級將領,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第十二條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的現任職務、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軍齡和對革命事業的貢獻為依據。第十三條首次授予初級軍官軍銜的條件是:
(壹)被任命為軍官的士官和現役士兵,可以授予少尉軍銜;
(二)中級軍事學校畢業的士兵,壹般授予少尉軍銜;
(三)高級軍事技術學校或者其他高級軍事專業學校畢業的士兵,壹般授予中尉軍銜;
(四)經過訓練課程訓練的士官,被任命為軍官的,可以授予少尉軍銜;
(五)中等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應征入伍,經過壹定的兵役期或者實習期,被任命為軍官的,授予少尉或者中尉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