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中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同壹處罰方式下,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的處罰幅度。治安案件從輕處罰主要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和第14條。相關內容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盲人、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對於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準確適用從輕處罰。法定刑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為“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定刑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適用“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較小處罰幅度,從輕處罰。需要註意的是,同種處罰內幅度的選擇,不僅僅是幅度的下限,這裏的“輕”對應的是裁量標準。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盜竊、破壞油氣管道設施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裁量標準決定給予13日行政拘留,但同時行為人具有法定“較輕”情節的,給予12日行政拘留仍是從輕處罰。有同誌認為適用從輕處罰應參照“中間劃分法”,如拘留5日以上不滿10日,中位數為(10+5)÷2=日,次日從輕。需要註意的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從未規定過處罰的中間線。具體決策時,需要從態度、目的、動機、手段、後果、認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案情。,然後在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基礎上確定處罰,再引入從輕情節。
二、減輕處罰的適用
減輕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最低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下,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治安案件中的減輕處罰主要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4、19條。適用時,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
按照《關於相關問題的解釋(二)》(國土資[2007]1號)中“適用減輕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1)法定刑只有壹種,在法定刑幅度以下減輕處罰。法定刑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減輕處罰為“二百元以下罰款”。
(2)法定刑只有壹種,在法定刑幅度以下不能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如果法定刑為“500元以下罰款”,即處罰幅度為0元至500元,不能降到該幅度以下,則只能適用無罰。
(三)規定拘留和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分別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法定刑為“拘留18日以上不滿15日,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減輕處罰後有四種處罰情形:拘留不滿10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拘留10日以下,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8日以上不滿15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單次拘留18天以上15天以下。
(四)規定拘留可以並處罰金的,在拘留的法定刑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刑幅度以下不能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法定刑為“拘留5日以上不滿10日的,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減輕處罰為“拘留5日以下”;法律處罰是“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拘留5日以下不能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在減輕處罰的具體適用上,需要註意不要跨檔減輕,不要突破法律本身規定的處罰種類。有的同誌看到法院判決書(如方莉、章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15冀刑終字第77號),認為公安機關也可以酌情適用,風險極大。
第三,從重處罰的適用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對行為人適用更重的刑種或者更高的刑幅度。主要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0條、第50條、第51條,相關內容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壹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在具體操作中,當存在多種可能的處罰方式時,應選擇較重的處罰方式。比如,違法行為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選擇拘留的處罰方式,就是從重處罰;如果只有壹種法定處罰方式,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的處罰幅度,就是較重的處罰。具體範圍的選擇和輕壹點的壹樣。不是指最高數額,而是在不考慮加重情節的情況下,在全案綜合判斷擬裁定的範圍後,在此範圍之上作出裁量。
第四,不適用刑罰
不予處罰是指對具有法定情節的違法者不適用行政處罰。涉及非刑的規定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14、19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第(2)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在具體適用時要註意,壹般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可以不予處罰;“無違法事實”與“無違法事實”的含義不同,是指有證據證明該違法事實根本不存在,而“無違法事實”主要是指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違法事實成立。制作文書時,前者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這裏用了“不再處罰”的表述,這裏的處罰是由於時效。所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應當使用終止案件偵查決定書。
動詞 (verb的縮寫)自由裁量權適用中的註意事項
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實行治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公安機關關於懲治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指導意見》和* *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基本事實和“情節輕微”、“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具體適用情形,先確定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再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確定。
屬於“情節輕微”的情形,主要是指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並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於“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後壹年內的;
(二)刑罰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或者在緩刑、假釋期間,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三)組織、領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受害人是精神病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孕婦的;
(五)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期間,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發生地、舉辦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六)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對既有“情節嚴重”又有“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壹般決定適用“減輕處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兩種以上,且不存在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等法定酌定情節,且《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以並處罰金的,壹般決定適用並處以罰金。具體適用原則基本可以參考先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再考慮從重處罰情節,再綜合衡量來判斷。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沒有其他法定酌定情節的,依法適用警告;有減輕情節,又沒有其他法定酌定情節的,依法決定適用警告或者不予處罰。
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社會危害性不大,又沒有其他法定酌定情節的,壹般決定適用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或者初次違反治安管理,尚未造成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且沒有其他法定酌定情節的,壹般決定適用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未達到目的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理解上,可以與正當防衛、準備、中止、未遂相比較。如果被處罰人有這種情況,需要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在制定文件時不能引用《解釋》,因為它不是法律。可以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作為替代。有的同誌指出,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被評價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嚴重”,那麽引用“特別輕微”條款就會自相矛盾。在這個問題上,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屬於總則部分,可以指導所有分則,規範分則中條款的適用。所以分則認定“情節嚴重”和“情節嚴重”,引用總則並不矛盾。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無論是否只有特定情節、具體情節和壹般情節,壹般情況下,都要按照確定“基本裁量”的方法來確定裁量——考察是否存在壹般的“較輕、較重、較輕”情節——在“基本裁量”範圍內進行調整。但除此之外,還要綜合考慮“法定情形高於酌定情形”、“顯失公平不可取”等因素的影響。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8條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含本數”。在“基本酌定”幅度以下適用減輕處罰,如拘留5日以上不滿10日,減輕處罰後拘留5日以下。如果包括這個數字,那麽這裏的5天跨越了兩個裁量範圍,不利於申請的明確性。在適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啟用有利於當事人的理解。因此,在實踐中,適用減輕處罰時,應當按照不包括本數的理解進行操作,這也是明確減輕處罰界限的需要。
關於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適用,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增加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兩種情形:“被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第三十三條增加“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相關內容,對應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的減輕或者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