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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犯了詐騙罪,現在被取保候審。審判後判刑會坐牢嗎?

如果法院開庭判詐騙罪,還是要坐牢的。

量刑標準:

1.實施詐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壹。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規則二。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規則三。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產,得到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遂又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應當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擴展數據:

詐騙罪的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還有壹些人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這還是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

以及避免因虧損而負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采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二者是壹樣的;但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侵害對象都不壹樣。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招搖撞騙行為。其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不限數額),還包括工作、職務、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侵犯的是財產權,損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是牽連犯。因此,應根據行為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確定罪名,從重處罰。

騙取財物數額不大,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義為欺詐。如果兩種對象都嚴重違反,壹般按照壹重罪原則處理為詐騙。獨立實施了兩種犯罪,互不涉及的,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其余各章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貸款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犯罪。這些詐騙犯罪在主客觀方面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客體等方面有區別,容易區分。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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