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在中國歷史上,法律的潛力和價值從未得到充分發揮。相反,濫用和踐踏法律的歷史所造成的消極的法律態度對人們有著廣泛的影響。但是,從世界歷史的角度來看,法律的潛力和價值確實值得相信和依靠。首先,法律作為壹種精神現象,包含了人類對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認識的成果,反映了大眾的情感傾向,表現了大多數人的意誌和願望。因此,法律是認知、情感和意誌的統壹。其次,法律作為壹種語言現象,壹方面具有內在的邏輯性,容易被人們理解和接受;另壹方面,它是壹種普遍的、穩定的規範體系,便於人們將其運用於具體事實,對社會關系進行合理調整;同時,法律壹旦制定,就成為眾所周知的、難以掩飾的社會存在,成為公民普遍采取的措施。人們不僅可以用它來評價自己的行為,也可以用它來評價他人的行為,尤其是公職人員的行為,從而形成壹定的法律秩序。因此,法律也是邏輯、事實和認識的統壹。第三,作為壹種歷史現象,法律具有內在的批判能力和進化機制。它總是與特定社會的歷史傳統和未來的理想王國聯系在壹起。它既能與社會進步保持和諧發展,又能促進、引導和保障社會進步與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體現了傳統、批判和進化的統壹。單從法律的上述潛力和價值來看,或許可以說,沒有任何其他發明比得上法律;而且,法律的這些潛力和價值並非遙不可及,任何法治國家都可以充分開發和利用。
從法律的社會功能來看,在現代法治國家,尤其是在階級對立已經消除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不僅是必要的社會控制制度,而且是國家精神存在和政治權力的象征。國家和社會對法律有多種需求:(1)法律往往被視為國家主權的存在形式,代表著國家的尊嚴和權威。(二)法律往往作為政治權力的確認,構成分配權力的主要方式和行使權力的主要依據。(3)法律是社會多元利益群體矛盾沖突協調的產物,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妥協和理解,是社會穩定的基礎。(4)法律不僅是社會道德的最低要求,也是人權的存在形式之壹。法律作為最低的道德標準,往往構成國民人格品質、信仰和自律的支柱和支撐。作為人權的存在形式之壹,法律[9]是實現人權要求的最可靠保障。(5)法律是形成和保障壹定社會秩序的必要控制系統。通過法律建立公認的行為模式和糾紛解決程序,實現人的尊嚴、合作欲望和利己本能的平衡,從而達到社會的最優狀態。(六)社會階層或利益群體的多樣化往往導致價值標準和價值體系的多樣化,這就要求法律通過價值系列的確認和價值標準的具體化、規範化,形成統壹的價值體系。
既然法律在社會主義國家具有如此廣泛而重要的意義,我們就應該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樹立尊重法律權威的意識。
(二)正確認識人民、執政黨和法律之間的關系。
鄧小平過去主張黨要善於領導,不要幹預太多;要理順黨政關系;黨政關系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筆者理解,黨與政府的關系主要是執政黨與執法司法機關的關系。要解決這個重大問題,首先要解決常規政治下人民、執政黨和法律的關系。
1,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體現,是人民的體現。彭真同誌曾經正確地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我們的法律,說明它是我國各族人民* * *共同利益和* * *共同意誌的集中體現,……”10遵守法律,就是服從人民意誌,維護人民利益;違反法律就是違背人民的意誌,損害人民的利益。這裏有兩層意思:第壹,法律是人民的意誌和利益,也就是說法律不僅僅是任何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第二,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這意味著法律與人民意誌具有同等的地位和價值,法律是人民的體現。
2,中國* * *產黨既是人民的領袖,又是人民的工具,是組織和引導人民形成和表達* * *意誌並將這種意誌轉化為法律的力量。鄧小平同誌曾明確指出:“與資產階級政黨相反,工人階級政黨不把群眾當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覺地把自己當作群眾在特定歷史時期完成特定歷史任務的工具。* * *生產黨——這是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中先進分子的集合,對人民的偉大領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為壹支先進的軍隊,正是因為,也僅僅是因為,它是人民的全心全意的公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並努力幫助人民組織起來,為自己的利益和意誌而鬥爭。確認這個關於黨的概念,就是確認黨沒有超越人民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給人民送禮、安排事情、強行命令的權力,就是確認黨沒有支配人民的權力。”[11]鄧小平的這壹論述是我們理解黨和人民與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中國的政治理論家和法律學者對這壹關系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和闡述。總結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執政黨領導人民,但不能代替人民。執政黨只是引導和組織人民按照法制化的民主程序實現從人民意誌到法律的轉化。[12]第二,政黨作為社會權力的代表,不能等同於國家機關。政黨權力可以通過國家權力(主要是代議機關的立法權)來實現,但它本身不是國家權力。第三,人民利益高於壹切,法律作為人民利益的體現高於壹切。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所以,把黨淩駕於法律之上是錯誤的。
(三)正確理解法律與政府的關系
在法律與政府的關系中,目前需要正確回答的主要有兩個問題:憲法的主要約束是誰?怎樣才能有效約束國家權力?
總的來說,“政府和法律的關系非常密切。政府的形式及其機構的權力和職能由法律規定,每個政府機構都必須通過在特定情況下為個人制定、適用和執行法律規則來開展工作。”[14]在幾千年的專制歷史中,人們奉行國家至上的絕對原則,政府是統治和壓迫人民的強大機器,是人民的主人;人民完全服從政府(只有當人民無法生存的時候,他們才能起來反抗);法律是政府控制人民的工具,是套在人民脖子上的枷鎖。但現代民主政治否定了國家至上的絕對原則,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政府被視為實現和保護人民利益的政治實體。政府不僅是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機構,也是受法律約束的機構,即有限政府。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政府的主人,法律是人民約束政府、實行自治的規範制度。
從憲法的歷史來看,憲法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就是法律權威逐漸取得對政府權威的優勢的過程。在英國,《自由大憲章》(1215)第壹次將王權置於法律的約束之下,邁出了人類追求民主憲政的第壹步。1628的權利請願書進壹步制約了王權,提高了法律地位;《權利法案》( 1689)是國會權力高於王權,民主最終戰勝專制,法律獲得最高權威,實現法治的標誌。在美國,1776的《獨立宣言》作為歷史上第壹部宣示民主與國家原則的政治綱領,莊嚴宣告:“為了保障這些權利(平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引用。),所以就在民間成立政府。政府的政治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為了永遠保證人民的主權和人權,1787憲法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組織政府。這種“分權”制度既強化了權力,又維護了民主。“分而治之”的格言被人類的主人用來奴役他們的仆人。相信民主的立憲主義者利用了這壹古老的原則,並在相反的意義上將其視為被統治者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未來統治者的壹種策略。”[15]在第壹個社會主義國家——前蘇聯,列寧明確宣布:“憲法是壹張紙,上面寫著人民的權利。“[16]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在社會主義的實踐中,第壹次解決了權利平等的經濟基礎,完成了憲政史上的又壹次偉大革命。但由於簡單否定歷史上壹些憲法的積極成果(如分權制衡原則和法治原則),“法律被視為政治權力的工具,而不是防止權力濫用的保障”[17],獲得平等權利的公民仍然難以抵制各種權力的濫用,也難以維持國家政局的穩定。
有效約束政府權力是憲政的目標之壹。"憲法只是限制政府權力的工具。"[18]如何才能有效約束政府權力?歷史的經驗和教訓給了我們這樣的答案:第壹,在制度設計上,要建立“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的前提[19]。孟德斯鳩說,這是壹個從來都不容易的經歷,不是壹句空話。鄧小平說人是有缺陷的,這也包含這個意思。盧梭曾把行政官員的個人意誌分為三種。按照它們對行為的影響,秩序(自然秩序)是個人意誌、群體意誌和普遍意誌,而社會所要求的秩序正好相反。[20]用人性的弱點來解釋權力的濫用固然是片面的,但把克服人性的弱點作為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前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第二,在制度安排上,“防止權力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21]不僅要在中央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實行分權,即所謂的“雙分權”,還要使各種權力相互制約。在這兩點上,聯邦黨人說得更透徹、更尖銳:“要防止各種權力集中在同壹個部門,最可靠的辦法是賦予各部門負責人必要的手段和個人的主動性,以抵制其他部分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