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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公司可以在我任期屆滿前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嗎?

公司不能解除妳的勞動合同。如果妳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可以向勞動部門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工作,將勞動合同延長到委員任期,補發期間的工資福利。

因為根據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嚴重過失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充分發揮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應有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基層工會可以設立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機構,上述內設機構的成員,即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屬於工會委員會的範疇。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婦女委員會女工作人員應當屬於工會會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兼職工會會員”。由於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工會會員任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任期屆滿(詳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第315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1

小張於2000年6月5438日至10月到某市某私企上班,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02年5月,該企業工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新壹屆工會委員會,任期三年,小張當選為女職工。5438年6月+2003年10月,這家企業的老板通知小張,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小張認為,根據工會法,她的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至2005年5月,企業不應以原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與企業協商未果後,小張將此事反映給了某市總工會。某市總工會得知後,立即通知了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經過調查,認定該企業的做法違反了《工會法》,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企業限期恢復小張的工作。

[分析]

這是壹起典型的違反工會法,違法解除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件。

基層工會工作者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容易與企業行政發生沖突,並不時遭受打擊報復。為了維護基層工會工作者的權益,《工會法》對基層工會工作者作出了壹系列特殊的保護規定。根據2006年10月27日NPC人大常委會第九屆第二十四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限相當;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本案中,小張當選工會會員後,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至任期屆滿,即2005年5月,企業無視工會法的規定,違法解除了小張的勞動合同。某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據工會法相關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改正是正確的,有力維護了基層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

案例:2

杜某和陳某是壹家公司的員工。2006年6月6日,經無記名投票選舉杜為工會主席,選舉為宣傳委員。同年7月6日,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市農機局批準了選舉結果,市總工會也批準該公司為工會協會法人,杜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杜、陳上任伊始,恰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正在處理三名員工履行勞動合同的案件。由於舉證問題,他們要求工會出面為他們主持公道。杜、陳以工會名義出具書證,確認單位改制不規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存在違規行為。8月10,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公司敗訴。然而,該公司認為杜和陳濫用職權提供虛假證據,並決定將工會委員會的印章交由行政辦公室管理。14年9月,公司以董事會、監事會無工會成員為由,決定同時改選“兩會”和工會。10 6月10日,任期不足4個月的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改選(杜、陳改選前未被解除工會主席、委員職務)。選舉結果陳仍在名單上,但公司考慮到陳涉及出具假證,不具備工會會員資格,故將其名字從提交主管單位的名單中除名。165438+10月8日,市總工會副主席、法工部趙部長會同市農委紀委朱書記到公司調查處理,嚴肅指出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嚴重違反工會法,責令原工會委員會立即恢復並開始工作,但未引起公司重視。65438年2月29日,杜和等人同時被端掉。2002年2月27日,在市總工會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兩人壹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庭審辯論中,原告代理人李晨都、市總工會法工部部長陳是公司合法的工會主席、會員,杜是具有工會聯合會法人資格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兩人的任期為3年或5年。任期未滿的,換屆無效,任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更是於法無據。被告代理人翟律師認為,換屆選舉合法有效,理由是新工會法是選舉後頒布的,舊工會法沒有規定任期,申訴人濫用職權出具虛假證明(

無證明),大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更換或罷免他們。投訴人當即否認出具假證,辯稱三名員工要求工會證明權益時,工會有權實事求是地證明,召回或更換必須走法律程序。經過激烈辯論,仲裁庭當庭進行了調解。由於雙方分歧很大,沒有達成協議。仲裁庭經審議認為,杜、系2006年7月6日正式上任的法人企業工會兼職主席、兼職委員。舊工會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他們的任期,但1998頒布的《中國工會章程》明確規定任期為3至5年,新工會法明確規定3或5年。杜和陳上任後沒有任何嚴重的個人過失。公司在第壹屆工會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重新選舉工會委員會,未辦理罷免手續,明顯違反了《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改選無效。杜、陳的工會主席、委員身份不應因改選無效而喪失。企業應當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將勞動合同延長至任期屆滿,而不是僅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2001年654 38+2月29日)終止。

仲裁裁決:

1.撤銷公司對杜、二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二人勞動合同延續至任期屆滿;

二、公司恢復杜、陳兼職工會主席、兼職工會委員職務,並補發杜、陳自2002年1月起的全部工資福利待遇,直至安排其上崗。

[分析]

本案是壹起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案件。由於解除勞動合同對象身份的特殊性,發生了這起影響較大的糾紛案件。本案的關鍵在於,杜、陳的工會主席、委員是否還存在,改選後的新的工會委員會是否合法。要搞清楚這兩個問題,第壹,要看工會委員會改選的條件是否成熟;二是看工會委員會換屆程序是否到位;第三,要看改選結果是否有效。本案中,公司工會任期已滿三個月,不具備連任資格。根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工會主席和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或五年。杜、等人任期屆滿前,如有重大過失,必須先經過罷免或撤換的法定程序。如果沒有罷免或撤換,說明換屆程序不到位。公司改選工會委員會的原因是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沒有工會成員,無法成立。所以,改選本身是不合法的,改選的結果當然無效。因此,可以確認杜、人仍是該公司法律認可的工會主席和會員。勞動爭議的仲裁結果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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