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0年9月198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現予公布施行。
葉劍英董事長
1980九月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英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壹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並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或其中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並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並已在外國定居,出生時就有外國國籍,但不會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中國。我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第壹,中國人的近親;
第二,定居中國;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將獲得中國國籍;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第二,定居國外;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壹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被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已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審批。批準的,公安部將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或者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重要通知:(註意)
英文版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國務院法制局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匯編(7月版1991)。
如有分歧,以法規發布單位發布的中文原文為準。
本英文文檔來自“中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1991.7)
由州立法事務處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中國出版
法制出版社。
如有不壹致,以中文原文為準。
整個文件(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
國會常務委員會主席令第8號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
9月10,1980)
第1條
本法適用於下列各項的取得、喪失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人們
屬於中國任何壹個民族的都應當有中國人
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任何人的雙重國籍
中國國籍。
第四條
任何出生在中國,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的人
父母是中國公民的,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任何在國外出生的人,其父母都是中國公民或
父母是中國公民的,具有中國國籍。但是
父母均為中國公民並已定居的人
在國外,或父母壹方是中國公民並已定居
在國外,出生時已獲得外國國籍的人不得擁有
中國國籍。
第六條
任何出生在中國的人,其父母無國籍或身份不明
國籍並已在中國定居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願意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憲法和法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
申請獲得批準後入籍:
(1)是中國籍的近親屬;
(二)已在中國定居;或者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
任何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人應
申請獲得批準,加入中國國籍;壹個人
誰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經批準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國外並已加入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
作為外國國民或已自由獲得外國國籍
將自動失去中國國籍。
第10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可以放棄國籍
申請獲得批準的中國國籍:
(1)是外籍人員的近親屬;
(二)在國外定居的;或者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11條
任何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人將失去
申請獲得批準後加入中國國籍。
第12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
放棄中國國籍。
第13條
曾持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可以申請
如有正當理由,恢復中國國籍;那些
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的人
經批準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第14條
希望獲得、放棄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士
除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外,應通過
申請手續。18歲以下人士的申請
可以由他們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的
代表們。
第15條
國內的國籍申請由公安機關辦理
申請人居住地的市、縣主管部門;
在國外申請國籍應由中國外交機構辦理
代表機構和領事館。
第16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和退出中國國籍
或恢復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準
中國。公安部應當向任何
申請已被批準的人。
第17條
獲得或失去中國國籍的人的國籍地位
本法公布前的國籍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的說明
吳新宇為NPC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提請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我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這兩部法律草案作如下說明:
壹、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草案)》是由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衛生部、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國家民委、解放軍總政治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組成的修訂小組。以1950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基礎,在修訂過程中,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三次在全國範圍內征求意見。經法制委員會討論修改後,提交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決定印發NPC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法律委員會和全國婦聯根據各地、中央和全國政協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的修改。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是關系到家家戶戶、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問題是:
第壹,法定結婚年齡。原婚姻法規定“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方可結婚”。草案改為“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即比原婚姻法規定的男女結婚年齡高兩歲。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都認為,這壹規定考慮到了城鄉的實際情況,比較妥當。壹些經濟文化相對落後的少數民族地區和農村,覺得結婚年齡定得太高,難以落實。為了照顧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草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和多數人的意見,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關於農村早婚習慣的改革,我們需要隨著農村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繼續努力,在群眾自願的基礎上逐步解決。此外,城市中的壹些人認為將結婚年齡定得低與提倡晚婚和計劃生育是矛盾的。根據我們所知道的世界上31個國家的數據,最高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性21歲,女性18歲,我們的規定是最高的。同時,法定結婚年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妳不應該在這個年齡之前結婚,而不是在這個年齡結婚。我們國家壹直鼓勵年輕人晚婚,認為這對國家、家庭和個人都有好處。關於婚齡對計劃生育的影響,關鍵是婚齡和育齡壹定要分開,計劃生育壹定要做好。因此,草案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當予以鼓勵”。只要做好計劃生育,就能達到控制人口增長的效果。不然以後結婚可以多生孩子。從壹些經濟發達國家來看,法定結婚年齡相對較低。比如壹些西歐國家,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15、16歲,男性是16、18、21歲,但是人口卻多年來基本沒有增長甚至下降,這說明法定結婚年齡和人口控制並不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婚姻法頒布後,壹定要繼續狠抓思想教育,搞好計劃生育,決不能放松。我們應該盡快制定計劃生育法。
第二,離婚問題。原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堅持離婚,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的,也準予離婚。”現在看來很合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應該提倡夫妻互相幫助,建立民主和諧的家庭,大力宣傳* * *資產階級道德,反對資產階級的婚配浮躁和喜新厭舊的思想。但不能用法律強行維護破裂的婚姻關系,這樣會讓當事人長期痛苦,甚至激化矛盾,造成人命案件,對社會、家庭、當事人都沒有好處。由於我國封建婚姻廢除時間不長,經濟文化水平還較低,壹些輿論往往對提出離婚的壹方不表同情,問題比較復雜。多年來,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壹直很嚴格,這反映了這種社會狀況。根據壹些地方和部門的意見,草案改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並增加了“感情確已破裂的”的條件。這壹規定既堅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又賦予了法院壹定的靈活性,更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第三,財產繼承問題。現在的繼承糾紛越來越多,問題也更加復雜。婚姻法中不可能詳細規定。草案只在原則上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壹些具體問題,以後可以用民法或者繼承法來規定。
第四,禁止旁系血親通婚。原婚姻法規定“其他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問題,是出於習慣”。許多地方和部門指出,旁系血親所生的孩子往往有壹些先天性缺陷。現在實行計劃生育,應該更加重視人口素質,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確禁止近親結婚。據此,草案改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也就是說,禁止包括同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內的“阿姨”與“姨”之間結婚。由於壹些傳統習慣,特別是在壹些偏遠山區,這個規定的實施需要壹個過程,不宜簡單搞壹下,采取“壹刀切”的方式。
第五,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問題,即“過繼”問題。草案規定:“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實行計劃生育,解決有子女家庭的實際困難。文中沒有提到“落戶”,因為這裏指的是成為對方家庭的壹員,而不是遷戶口。如果要轉移戶口,需要單獨辦理,不壹定要和婚姻關系掛鉤。按約定成為對方家庭成員的,享有並承擔作為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戶籍不在對方所在地,妳也會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享有繼承權。
第六,由於壹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與漢族地區有很大的不同,經濟文化水平也不同,草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壹些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七,婚姻法的實施需要壹段時間的宣傳和準備,建議大會審議頒布後於1981 1生效。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去年6月,11,法工委開會討論。今年2月,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決定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各地的意見,公安部、法制委員會、外交部、僑辦、民政部等有關部門多次反復研究修改,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審議。
國籍法不僅是國內法,還涉及國家關系和外交關系。這是壹條重要的法律。該草案基於中國的政策和多年來處理國籍問題的經驗。主要內容和問題有:
首先,確定國籍的原則因國家而異。有的采取出生地主義,即出生在某個國家就意味著擁有該國國籍;有的采取血統制,即根據父母的國籍來確定壹個人的國籍;有些是血統和出生地的結合。我國華僑人數眾多,情況復雜。完全采用血統或者出生地都有問題。草案采用血統與出生地相結合的原則更切合實際。
第二,關於雙重國籍的問題。我國政府壹直明確表示不承認雙重國籍,鼓勵華僑自願成為所在國公民。周恩來總理明確宣布,海外華人在國外自願加入或獲得外國國籍將自動失去中國國籍。根據這壹原則,我國政府和壹些國家妥善解決了歷史遺留的華僑雙重國籍問題。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草案還規定:“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並具有中國國籍;但是,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並在外國定居,他們出生時就不具有中國國籍”,也是為了避免雙重國籍。壹些原華僑在獲得外國國籍時總想保留中國國籍,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了有利於海外華僑的長遠利益,方便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友好處理中國與有關國家的關系,還是采用草案的規定為好。同時,草案還對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作了具體規定。如果將來有壹些原華僑或自願回來定居的子女要求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也不難解決。
第三,草案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審批。批準的,公安部將頒發證書”。這是因為,多年來,中國壹直是公安部門負責處理國籍問題,公安部門負責戶籍,所以由公安部負責審批更方便。
第四,建國以來,解決了大量的民族問題。草案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或者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這是承認歷史上已經解決的國籍問題,不需要因為國籍法的公布而重新處理。
請大會審議上述兩項法律草案是否可以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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