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住址或住所: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地址或住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和經銷(包括自用,以下簡稱經銷)乙方飼料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經銷區域和銷售量
甲方僅限於在縣(市)、鄉(鎮)、村(場)經銷乙方飼料。甲方如要在上述區域以外銷售,必須取得乙方的書面同意,否則乙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分配獎懲政策給予處罰,直至解除合同。
合同期內,甲方將向乙方經銷□蝦蟹飼料□顆粒魚飼料□家禽飼料□豬飼料,年目標銷售量為噸。
如果甲方連續兩個月未能達到目標銷售量,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或要求甲方或另壹第三方在甲方銷售區域增加獨家銷售點。
第2條:質量和檢驗標準
1.本合同的產品質量以乙方產品包裝的標簽標準為準。
2.甲方對乙方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最遲應在提款前10天內提出《情況質量異議書》送達乙方,雙方* * *取樣封存。經省級以上質檢機構檢驗,認定是乙方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解決。
3.甲方超過保質期時,本合同涉及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概不負責。
4.甲方不對因運輸、儲存和使用不當而導致的采購產品質量變化或不良後果負責。
5.因甲方擅自添加禁用藥物、用藥不當、飼養管理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和驗收
1.訂貨時,甲方提前三天向乙方銷售部後臺申報品種、規格、數量,乙方根據甲方申報要求安排生產和供應。
2.乙方交貨地點為乙方飼料廠倉庫或乙方指定的倉庫..
3.交貨方式為甲方在乙方上述倉庫提貨。甲方委托他人提貨的,必須向乙方出具書面委托書或其他有效證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貨時,滿足品種、數量、質量和包裝條件。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應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轉移。
4.甲方或客戶應在上述交貨地點當場驗收貨物。如對數量有異議,甲方應當場制作證明材料,並在收到貨物後4小時內電告乙方。
5.如乙方未能在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則視為已交付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得到認可。
第4條:退貨
1.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所購產品未售出,概不退換。
2.因甲方原因運輸或儲存不當,產品受潮變質,超過保質期不予退換。
3.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產品名稱、規格不同,可退回乙方,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保證期內,甲方轉讓或返還給乙方的剩余飼料量在年銷售額度的2%以內,產生的運輸和裝卸費用由甲方承擔,再生產或降價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過1%的費用(含運費、差價、退貨費,按800元/噸計算)由甲方負責,其他品種引起的調整或退貨給乙方的費用全部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付款方式
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為方便甲方,經雙方協商,甲方可采用以下結算方式:
1.現金結算。甲方提貨時,只能以現金提貨或匯款至乙方指定的信用社銀行賬戶,否則乙方不承擔未入賬貨款造成的損失。
2.甲方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匯票、支票等有效銀行票據結算,甲方保證匯票、支票合法有效,否則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甲方必須批發、零售和銷售乙方配制的產品,不得摻雜、偽造或議價。
第七條:除乙方書面委托外,甲方不得直接與乙方業務人員進行現金交易或結算費用。如發生此類糾紛,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銷售合同的結算權屬於本公司。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乙方或上訴法院按本合同規定的甲方的電話、傳真或通訊地址向甲方發出通訊,視為甲方已收到該通訊。如甲方變更電話、傳真或通訊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或上訴法院對甲方原電話、傳真或通訊地址的通訊視為送達。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制定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壹條: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雙方如需繼續簽訂合同,應在到期日前十天通知對方,雙方另行簽訂合同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壹式三份,甲方壹份,乙方兩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徐州浦田飼料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名):授權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