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職業介紹、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多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並保證其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勵破產企業的員工自謀職業。對於個體戶,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支付壹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企職工身份。壹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地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3.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後不能再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放社會救濟金。
4.破產企業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機構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
5、未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的收入中撥付。
6.破產企業職工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作為退休職工安置。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工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申請提前退休。
7.破產企業安排勞動合同制職工,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安排臨時工,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8.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承擔。
擴展數據:
1,員工安置範圍:
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人員類型很多,主要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
此外,企業為了節約成本,還從社會中介機構招聘了壹些輔助人員,如保安、清潔工、服務員等。各類人員在各自崗位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特別將破產企業所欠非正規就業人員(含短期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列為第壹清償順序。
因此,本文所說的員工是指企業中的正式員工、合同制員工和臨時工。這些員工作為企業的主體,自然應該納入安置範疇。
對於從中介機構聘請的保安、服務員等輔助人員,由於破產企業壹般都是與這些輔助人員的主管單位簽訂服務合同,所以他們與破產企業的關系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而是壹般的委托合同關系。所以這些輔助人員的去向應該由他們所在單位自己解決。
2.國有企業破產清算中職工安置的工資法律問題。
(壹)工資的含義
為了明確工資的問題,首先要界定工資的範圍。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
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處理工資時應註意的問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工資在清償順序中排在第壹位,但這裏也需要註意時效的問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雖然法律規定工資爭議適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限,勞動關系終止滿壹年”的特殊時效,但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憑證最低保存期限為兩年,即使超過兩年未支付的工資未過仲裁時效,勞動者也會因為舉證困難而難以索賠。
部分省市明確規定,不支持勞動者主張的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因此,職工在主張工資權益時應註意時效問題。
3.國企破產清算職工安置中的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等法律問題。
出於對企業職工特殊保護的目的,這裏的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應當指涉及企業職工工傷、因工死亡的情況。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多個城市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