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政發[20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是《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法釋〔2002〕8號)的配套文件,現印發給妳們。請轉發本地區人民法院,並認真組織實施,以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2004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充分利用社會鑒定資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順利進行,規範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提高委托和組織鑒定的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是指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鑒定的社會鑒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過事先審核、批準、公示等程序,納入本級法院鑒定人名冊。人民法院審理需要鑒定的案件,應當轉由專門機構負責委托或者組織鑒定,通過尊重當事人意見、從名冊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鑒定人,並負責協調和監督鑒定工作。
第三條人民法院名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自願申請、擇優選擇、資源共享、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鑒定人名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根據外部委托和鑒定組織情況,對鑒定人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沒有司法鑒定機構或者不需要建立鑒定人名冊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依照本辦法使用上級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負責委托和組織鑒定工作。
第二章評估人員名單的建立
第五條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轄區內建立各級鑒定人名冊和各級鑒定人名冊中鑒定人人數的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社會鑒定、檢測、評估等單位自願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入境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或社團法人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
(二)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專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以個人名義自願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二)主要業績證明及復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的鑒定人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鑒定人的專業資格、行業聲譽、工作業績以及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為避免重復註冊,鑒定人應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註冊。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從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的名冊中選定鑒定人,但必須征得鑒定人同意,經批準後列入上級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
第十條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編制,並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布。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處理與公告有關的事項。
依照本辦法,鑒定人名冊中刪除或者增加鑒定人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第十壹條列入名冊的鑒定人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年度審核,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度業務報告和行業年檢;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變動;
(三)儀器設備的更新;
(四)其他變更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年度審計變動需要公告的,相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第十二條鑒定人自願退出名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提交書面材料,經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從名冊中除名。不參加年審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三章評估人員名單的應用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下級法院移送的鑒定案件後,應當指定壹至二名鑒定人負責協調、監督和協助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幹涉鑒定人獨立作出鑒定結論。
第十四條考評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壹)組織當事人協商或者隨機選擇評估人員;
(二)負責辦理委托鑒定手續;
(三)按規定實施回避事項的認定;
(四)協調和配合鑒定人勘查現場,收集鑒定材料;
(五)協調和監督評估進度;
(六)審閱鑒定文件,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聽取意見;
(七)通知並督促鑒定人依法出庭。
第十五條鑒定監督員主持當事人參與鑒定人的遴選。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故缺席的,由鑒定人隨機抽取鑒定人。
法律規定了鑒定人的,或者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不適用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人。
第十六條隨機選擇考評員是指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法,從名冊中同壹考評類別的考評員中確定考評員。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選定的鑒定人未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主管應當對鑒定人進行審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主持當事人重新選定鑒定人。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列入鑒定人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相關社會專業中選擇受委托單位或者專業人員進行鑒定。被選定的鑒定人需要進入鑒定人名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擬選擇外國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名冊進行委托鑒定時,應當與設立該名冊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聯系,移送鑒定案件,或者及時告知協調監督過程中的相關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列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暫停其委托,建議對鑒定人行業主管進行處分,並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將其從名冊中除名。
(壹)未按本辦法規定受理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私下會見當事人;
(三)違反鑒定程序,或工作不負責任,致使鑒定結論出現嚴重錯誤的;
(四)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的;
(六)無特殊原因不履行出庭等義務的;
第二十壹條鑒定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或者因主觀故意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鑒定人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協調、監督、鑒定過程中違反規定造成後果的,參照《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