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汽車8月起可在深圳合法上路。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根據規定,無人駕駛汽車可以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行駛。無人駕駛汽車從8月起可以在深圳合法上路。
無人駕駛汽車8月起可在深圳合法上路,1無人駕駛汽車將率先在深圳合法上路。
7月5日,深圳市人大代表官網發布消息稱,《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條例》從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準入與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與數據保護、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多個維度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進行立法。
從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布,深圳用了將近壹年半的時間,讓智能網聯汽車有法可依。
無人駕駛被列入產品目錄,並在上路前進行登記。
《規定》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定義是,能夠由自動駕駛系統代替人工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
其中,具備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員;全自動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設備,也可以不配備駕駛員。但是,沒有駕駛員的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行駛。
長期以來,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準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車產品目錄的,不得銷售、註冊登記和正式上路行駛。
《條例》規定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管理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成熟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根據生產者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準入後方可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路行駛;經交通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未列入相關產品目錄的,不得在深圳銷售或註冊。
除了放松對汽車的管制,對道路的限制也在放松。《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整個行政區域開放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探索商業化運營試點。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值得壹提的是,《規定》專門設立了“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壹章,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防止數據泄露、丟失和損壞,存儲數據的服務器位於中國境內。未經批準,企業不得向境外傳輸或傳遞有關數據和信息。
明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沒有司機違章,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責任。
《規定》還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安全性和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壹方面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警示規則,即生產企業應當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配置外部指示燈的車輛,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警示。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智能網聯車輛,應當給予具有明顯車身標識的安全提示;對於公交客運,車內也要播放語音提示。
另壹方面,《規定》還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具備自動駕駛條件、自動駕駛程度高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在駕駛座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當智能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不適宜自動駕駛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無人駕駛的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出現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采取減速、遠程接管等有效措施降低運營風險的功能。
值得註意的是,智能網聯汽車事故責任認定是社會關註的熱點,條例也明確了兩種情況:司機和被司機。
鑒於智能網聯汽車有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責任事故,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駕駛人承擔違法責任和賠償責任;全自動智能網聯汽車在無人駕駛期間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損害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駕駛人記分的相關規定不適用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
同時,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網聯汽車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汽車的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規定進行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無人駕駛汽車從8月起可以在深圳合法上路。2《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根據規定,無人駕駛車輛可以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行駛。
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規定》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在自動駕駛模式下為車輛配備外部指示燈,並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送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具備條件的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應當響應接管請求,立即接管車輛。
《條例》還規定,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責任事故的,駕駛人應當承擔違法責任和賠償責任。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原則上應當承擔無駕駛人情況下的違法責任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相關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的,汽車的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進行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準入後,方可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路行駛;經交通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該機構報告指出,《規定》是國內首個對L3及以上自動駕駛權責等重要問題做出詳細劃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國內自動駕駛行業將迎來從L2+到L3-L4的飛躍。
無人駕駛汽車8月起可在深圳合法上路。3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官方賬號發布消息,《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
《條例》第九章第六十四條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合作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規定》指出,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準入後,方可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路行駛;經交通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規定》將智能網聯汽車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三種。其中,具備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員;全自動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設備,也可以不配備駕駛員。但是,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行駛。
《規定》要求智能網聯車載設備至少在車輛發生事故或故障前90秒,記錄和存儲車輛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並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針對業界普遍關註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條例》規定,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和監管平臺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