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本區域內特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專用的排水設施。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排放汙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和住宅小區建設單位。第四條市公用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的統壹監督管理。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排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公用事業局下設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排水日常管理,並接受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水利、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雨汙分流、建設、維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汙水處理費制度。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本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的資金投入。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資、市場融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籌集。第七條鼓勵排水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現代化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排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排水規劃,經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排水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區排水規劃,經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審批後實施。
各類開發區、公園、新城建設等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排水規劃,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審批後實施。第十條排水規劃應當按照水環境保護的要求,結合降雨量、汙水量等條件制定。第十壹條新建排水設施必須實行雨汙分流;原有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的要求,加快雨汙分流改造。參與雨汙分流改造的相關居民應予以配合。
建設、施工單位和排水戶及個人不得將雨水、汙水管道混裝。第十二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各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監督。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並在竣工驗收後壹個月內移交排水管理機構。第十四條各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劃。
發展改革、環保、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對公共排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道路和橋梁必須與公共排水設施同步建設。第十五條公共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未移交排水管理機構管理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維護管理。第十六條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將自有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之間的連接管道應當由排水戶建設。驗收合格後,將接管移交給給排水管理機構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