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面實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其他災害和事故,消除不安全隱患。
(二)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使其增強法制觀念、安全觀念和保密觀念,自覺做好治安工作,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及時調解和處理單位內部的治安糾紛;疏通和緩解各種可能激化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的違法犯罪活動,重要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依法處置。
(四)保護本單位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現場,協助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調查。
(五)對有違法行為和輕微犯罪的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
(六)做好對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七)參加當地治安聯防;對於單位周邊突發治安事件,服從當地公安機關指揮,采取聯合處置措施。
(八)其他應當完成的治安保衛工作。第九條單位必須嚴格實施下列治安(安全)管理:
(壹)宿舍、招待所、浴室、更衣室、食堂、禮堂、俱樂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
(2)現金和票證的管理。
(3)材料、設備和器材的管理。
(四)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有害細菌等危險品的管理。
(五)保密產品、文件、圖紙、資料、檔案和印章、打印復印工具和通訊設備的管理。
(六)消防器材和機動車輛、船舶的管理。
(七)暫住人口管理。第十條單位應將治安保衛工作任務納入管理目標,與生產、工作、業務、教學、科研任務同時安排、檢查、考核、獎懲;要建立健全各項治安規章制度,落實管理措施。第十壹條單位負責人必須帶領職工完成治安保衛任務,嚴格治安(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部署公安工作任務。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治安規章制度,檢查執行情況,落實獎懲措施。
(三)對突出的治安問題或重大隱患進行專項治理,落實安全措施。
(四)建設和管理保安機構和群眾性治安組織,不斷改善治安工作條件。第三章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的保護第十二條關系國計民生,對全市或者某個區域、某個系統有重大影響的單位,以及對單位生產經營和建設有重要作用的部位,應當列為重點單位或者要害部位,加強治安防範。第十三條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包括:
(壹)水、電、氣、熱等動力能源機組、零部件和通信樞紐;
(二)國防軍工、重要科研和新聞單位、高等院校、重點工程和重要設備;
(三)重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涉外單位,如酒店等;
(四)儲存糧棉油等重要物資的倉庫,儲存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的單位和部位;
(5)財務單位和部門;
(六)掌握重要秘密和生產決策指揮權的職能部門,對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生產、裝配、檢驗等關鍵部位;
(七)存放貴重儀器、資料、數據、檔案、文物、珠寶以及重要歷史遺跡的單位和部位;
(八)其他應當重點加強治安防範的單位和部位。第十四條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會同單位確定;要害部位由單位確定,並報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在關鍵部位工作的人員應嚴格執行聘用、管理和考核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