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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無錫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並在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物業項目。

物業服務企業在非註冊地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證明向物業所在地的市或者縣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物業服務企業派出項目經理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並及時更新:

(壹)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3)電梯運行維護費和公共能耗分攤;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參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p#頁眉#e#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遵守相關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及時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註意事項,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壹致的原則。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擅自調整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未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不得擅自調整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繳、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協議的內容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物業所有權轉移時,轉讓方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受讓人應當在辦理權屬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物業權屬轉移、物業服務費結算、業主姓名及聯系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五條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所有的部分設施設備,除去成本後,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經營收益可直接用於* * * *使用的部分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等其他需要。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經營收益的使用和管理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經營收入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當單獨核算,並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開設經營收益賬戶,接受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經營性收入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壹次。前期物業服務結束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營業收入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範的專項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與業主委員會或者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的,交接雙方應當確認消防、電梯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現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並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因維護不當等原因,消防、電梯等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修復責任或者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制度和信用評價體系,制定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物業服務進行檢查。

市、縣級市物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匯總,建立行業誠信信息系統,開展物業服務公眾滿意度測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系統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合同、技術標準、專業技術規範等提供物業服務的。,並錄入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系統;損害業主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壹的,兩年內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範項目,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誠信證明:

(壹)在物業管理招標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中標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被辭退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

第四十條物業項目經理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壹的,應當錄入項目經理誠信信息系統,其所屬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錄入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系統:

(壹)騙取、挪用或者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公共建築和設施;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

(四)擅自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 *部分、*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五)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重大事故的;

(六)嚴重損害業主或者公眾利益的;

(七)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亂收費或收費不規範且尚未整改的。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遵守管理規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義務。

業主未繳納物業服務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經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物業服務的監督檢查,及時享有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管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承接查驗備案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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