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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安全事故的四個步驟

法律主觀性:

壹、安全事故如何處理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二,法人的分類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1.營利性法人: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為內容,以獲取利潤、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壹種經營性社會經濟組織。

2.非營利法人: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法人或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母公司,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包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1)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性服務而設立的事業單位。

(2)社會組織是基於成員同意,為公益目的或成員利益相同等非盈利目的而成立的。

(3)法人捐贈是指具備法人條件,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組織及其他組織。

3.特殊法人:包括政府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如何設立營利性法人

1.營利性法人是依法登記成立的。

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2.營利性法人的章程應當依法制定。

3.營利性法人應當設立管理機構。

權力機關行使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選舉或更換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成員。

4.營利性法人應當設立執行機構。

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5.營利性法人設立監事會、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人有保障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對安全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之壹* * *發生安全事故後,報告責任人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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