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采購應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擬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不能在中國境內獲得或不能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得;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定義,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3.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6.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可以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監察決定,但其他機關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除外。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10,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11.有關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
12.在通訊評審中,多數專家認為不應資助,但創新性較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參加會議評審的兩位專家簽字推薦後,可由會議進行評審。但因特殊需要或特殊情況臨時申請資助的項目除外。
13.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的審判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14.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5、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6.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原告應對以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壹)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18.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原告重新起訴。
19、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原告加重處罰,除非利害關系人雙方都是原告。
20、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如不及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制其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
2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時,應當指定履行期限,因特殊情況難以確定期限的除外。
2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情況下,原告應當提供其適用行政程序的證據。下列情況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因被告受理申請登記制度不完善等正當理由,原告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23.經合法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需要缺席判決的,被告人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雙方當事人庭前交換的無爭議證據除外。
24.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出席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除組織證人對抗的人外,其他證人不得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