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經紀人的職業性質決定了文化經紀人與文化工作者要建立互信互利的關系,真誠地為其提供中介服務,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堅持誠信原則。誠信,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規範,文化經紀人必須遵守;經紀活動的公共收入,依法納稅;以言傳身教對待商業合作和承諾,壹諾千金;對員工的伴侶公平公正,壹視同仁;等壹下。
文化經紀人不得依靠經濟實力或政治權力挾持或強迫他人,經濟交流各方應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交流。絕不允許文化經紀人使用欺詐手段或乘人之危謀取利益。
在文化中介的過程中,文化經紀人必須誠實於世,比如主動承擔工作失誤的責任,避免相互推諉和指責。
3.焦慮和進取意識的結合。文化經紀人的焦慮意識是發自內心的,與自身的財產、名譽、事業等個人利益密切相關。這種發自內心的危機感,迫使我在項目投資和開發上必須成功,而不是失敗。所以文化經紀人非常註重投資的回報率和回報周期。從這個意義上說,券商的價值取向是單壹而明確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這種價值取向的結果必然要求文化經紀人具有強烈的職業發展意識。
4.毅力。文化經紀人在申請、組織、安排文化項目的過程中,需要各級主管部門的審批和許可,也需要社會各界的幫助和支持。這就需要經紀人多方奔走,多方遊說。不管有多少困難和曲折,不管有多少尷尬和不解,經紀人都應該能夠堅持下去,直到達到目的。1.充分了解文化消費者。消費者的文化需求是文化市場的導向,文化經紀人必須了解消費者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費特征,才能為他們提供合適的文化產品。經紀人要有意識地讓文化產品參與各種歷史事件的見證,讓文化產品存在於各類時效性強的現代媒體中,更有利於揭示文化藝術品的意義,給消費者提示,調動其強烈的購買欲望。
(1)了解消費者的文化心理需求。
①了解文化消費傾向。文化經紀人必須了解人們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費傾向,了解這些文化市場需求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政治、科學等壹系列其他因素的影響。
②了解文化消費水平。文化經紀人必須明確不同層次的目標客戶群體,以滿足不同收入階層、不同品味人群的文化生活需求。
③了解文化消費心理。文化經紀人要準確把握消費者的文化消費心理,讓文化產品適銷對路,有效激發消費者的消費動機和欲望。
(2)強烈呼籲新的社會文化。文化經紀人必須對文化市場有敏銳的洞察力,努力把握社會文化時尚的脈搏。那些能得到巨大反響的文化項目,往往反映了社會心理的變化,以及人們所關心的社會焦點。所以經紀人壹定要善於抓住這些社會熱點,貫穿文化經紀活動。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很好地烘托文化活動的主題,收到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否則,偏離社會時尚的文化產品,雖然費時費力,但也只能事倍功半。
(3)靈活的文化市場意識。文化經紀人要有超前的市場意識和堅定的信念,註意掌握和收集潛在客戶的相關信息,抓住壹切機會結識潛在客戶,養成隨時發現潛在客戶的習慣。根據潛在客戶的信息,收集整理壹些符合客戶和自身發展目標和實際利益的文化信息。
(4)文化市場的信息意識。文化經紀人要善於捕捉和傳遞與文化市場相關的各種信息,既要懂得信息的重要性,又要懂得信息的時效性和真實性。文化經紀人要時刻註意收集市場信息,否則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在文化傳播中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
2.豐富全面的文化藝術專業知識..文化經紀人不僅要精通中介領域的專業知識,還要成為文化藝術方面的專家,只有這樣才能和文藝創作者有共同的語言,才能和他們建立良好的長期關系。
(1)深厚的文化素養。文化經紀人應該對自己從事的某個文化產業的市場非常熟悉。比如,出版經紀人對發行渠道、銷售網絡、出版社有準確的把握,同時具備較高的文化素養,從而判斷不同種類圖書的文化價值和讀者特點,使其經紀活動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
(2)審美情趣高。文化經紀人的藝術素養很重要。以演出經紀市場為例:文化節項目的選擇、舞臺美術的設計、新人的挑選甚至燈光的確定,都是基於經紀人的審美趣味。高雅的審美情趣,可以推出令人耳目壹新、引領文化消費潮流的項目;反之,就很難達到預期的社會反響。
3.優秀的公關技巧。
(1)文化產品的營銷推廣能力。文化經紀人不僅要熟悉壹定的文化專業知識,還要懂得現代營銷,尤其是廣告。文化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往往與廣告行業密切相關,這與其職業特點有關。文化經紀人往往與文藝創作聯系在壹起,通過廣告實現其社會價值。但是文化代理商必須明白,糟糕的廣告會毀掉壹個藝術家或壹個明星的未來。因此,文化經紀人必須對廣告內容的審核采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對用什麽媒體、用什麽風格做廣告提出可操作的意見,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的形象。
(2)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文化經紀人通過壹系列的公關活動,幫助客戶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社會知名度。公關活動的形式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多樣,不能生搬硬套。比如為客戶聯系各種公益活動,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宣傳。有些公關活動不壹定以收入為唯壹衡量標準,可以通過它樹立自己的形象,提高知名度。個別文化經紀人對大眾與大眾的關系認識膚淺,過分追求文化活動的經濟利益。因此,只要他們的經濟利益稍有不如意,就會在公共場合表現出令人厭惡的舉止,不自覺地破壞自己在文化消費者和服務對象心目中的形象。文化經紀人要為客戶設計規範的行為準則,盡量避免客戶形象的出現。
(3)良好的社交能力。文化經紀人不僅需要內部人士的團結和齊心協力,更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和友好合作。這就要求經紀人要隨和、大方、幽默,善於和不同層次的人交朋友。總之,文化經紀人必須對內形成團結和諧的氛圍,對外維護集體和自己的良好社會形象,形成廣泛的信息網絡,為以後的文化經紀活動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
事實上,在現代文化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經紀人的創造力必須凝聚多學科、多知識背景。它不同於藝術家的自發探索和企業家的單純直覺,而是對市場發展、審美和藝術評價、社會潮流和大眾心理的分析判斷的總和。經紀人參與的藝術創作,也是壹種與藝術家個人創作不完全相同的藝術生產模式。只有當所有這些因素和諧地結合起來,才能產生壹個成功的作品。
(3)經紀業務的管理質量
1.壹定的管理能力。壹個成功的文化經紀人,應該是壹個優秀的管理人才。
(1)高效意識。文化經紀人作為文化市場的中間人,只有當文化活動能夠創造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時,才能算是壹個成功的文化經紀人。對於文化演出經紀人來說,演出的經紀效益是文化院校和文化經紀人獲得社會認可的重要標誌。文化經紀人必須善於評估和提高演出的經濟效益,在演出過程中不斷降低成本和消耗。否則,無論演出的社會效果有多好,劇團和文化經紀人都可能失去經濟上的理由。
(2)把握文化項目的內在價值。能夠準確判斷壹部文化作品的價值標準,是文化經紀人在市場中生存的絕活。藝術性高的作品商業價值高,但這並不意味著商業價值高的作品藝術價值也高。然而,文化經紀人在促進文化活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紀效益。文化經紀人只有準確判斷文化產品的真實價值,才能在推廣文化產品的過程中收到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敏捷的商業頭腦和敏銳的市場眼光。只有機智、稅務頭腦,才能掌握廣大文化消費者的心理偏好,並在此基礎上開展成功的中介服務,獲得消費者的滿意和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這是壹個優秀文化經紀人的必備素質之壹。文化經紀人不僅要關註文化產品本身,更要瞄準目標市場,以強烈的市場觀念發現、迎合或引導文化消費者的心理偏好。
文化市場的經紀人必須預測市場的“大眾消費”心理,積極發掘消費群體,深入文化市場的不同層面進行調查,從而開展壹些符合文化市場需求的項目活動,為文化工作者提供新穎的話題,以確保其經紀活動的圓滿成功。
2.金融知識。文化經紀人也要追求經濟效益,所以不僅要按照投入產出的原則來計算成本,還要按照市場供求規律來定價。文化經紀人只有具備強大的經濟核算能力,才能形成強大的競爭實力,才能在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任何投資都有風險,超前的投資意味著更大的風險。因此,文化經紀人在投資文化項目時,不僅要有戰略決策的勇氣,更要有務實的投資藝術,才能築起抵禦風險的防線。
3.風險意識。文化經紀活動有壹定的風險,這就要求文化經紀人有很強的心理承受能力。文化管理是壹項有風險的活動,它的成功不僅取決於經紀人的努力,還取決於他們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比如文化市場的變化,國家政策的調整,氣候條件,交通條件都有可能讓整個文化活動失敗,缺乏風險意識的經紀人很難擔當起這個重任。越是風險意識強的券商,越敢從事風險大、回報相應豐厚的活動。同時,風險意識也迫使券商在決策時要謹慎,在安排時要小心,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
(四)法律意識強
如今,在中國的文化界,官司已經成為新聞媒體關註的焦點,文化產業的名人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精力有限,他們往往由其文化代理人代理,委托律師從事相關法律訴訟。因此,文化市場的激烈競爭要求文化經紀人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為委托人解決問題。具體來說,要求文化經紀人充分了解經紀交流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無視國家的嚴令,經紀人以身試法是大忌。
1.文化經紀活動應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文化經紀人應該了解的關於文化產業的法律知識有:我國《著作權法》和兩個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公約》。作為文化經紀人,不應該從事侵犯著作權的中介活動,尤其是翻譯作品的中介。另外,特別是不能中介黃色、低級刊物,否則對人不利。作為文化經紀人,還應該了解《文物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
2.文化經紀人應掌握的其他法律知識有: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合同法等。1.文化中介經紀人。文化中介經紀人是以個人名義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或促成他人之間交易的傳統中間人。其主要活動是牽線搭橋和提供信息。
(1)中間業務是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取得經紀資格的經紀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與第三人的經濟往來中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2)中介業務行為是通過簽訂中介合同實施的。經紀人開展中介業務活動,必須依法與客戶簽訂合同,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文化經紀人。文化經紀人是指以個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委托人。
其業務特點是:
(1)經紀業務的執行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學科業務是從事學科業務的企業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學科業務活動;
(3)經紀業務行為是為委托人經營或服務的壹種業務,通過簽訂經紀合同來實施;
(四)受托人購銷的文物,所有權屬於受托人。比如經紀業務購買文化用品,將貨款支付給委托人,只收取壹定的傭金。
3.文化代理人。文化代理經紀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代理人,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類經紀人主要扮演代理人的角色。
代理行為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為是壹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行為是在代理權限內通過合同授予的行為;
(3)代理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意誌進行代理活動;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1.個體文化經紀人。個體文化經紀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登記從事經紀業務的自然人。個體文化經紀人以個人名義獨立從事經紀活動,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文化經紀人。合夥文化經紀人是兩個以上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合夥組織,以經紀公司或者其他合夥形式從事經紀業務。它是所有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文化機構。文化經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文化經紀業務的有限責任企業法人,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文化經紀活動。
4.其他形式的文化經紀組織。目前,文化市場管理還不是很規範。事實上,國內的許多廣告公司、咨詢公司、文化傳播公司,以及國外的壹些個體經紀人或小公司也介入了中國的文化市場,從事文化經紀活動。
因為很多與文化市場相關的行業,如出版、影視、演出、娛樂、美術、文物等行業,都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行業之間的差異是“隔行如隔山”的,所以需要對文化經紀人的領域進行細分。如影視明星代理、演出代理、出版代理、模特代理、音樂代理、娛樂代理、體育明星代理、文物代理、書畫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