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能。《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直接主管該組織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非政府組織的授權主要是根據具體情況由單獨的法律法規規定,授予權力的內容和條件也有所不同。如果授權法律法規失效,相關組織的行政權限將不復存在。比如,早先頒布的《價格管理條例》曾經規定了授權價格監督檢查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和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限,後來頒布的《價格法》。
如果沒有這種授權,上述授權就不復存在。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類型壹般為國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大致有兩類機構:壹類是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構,如國家銀監會、國家保監會、國家證監會;壹類是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由國家機關或他人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舉辦。
組織利用國有資產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團體。這兩類機構由相關國家立法授權執行行政職能。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1980頒布的《學位條例》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給妳。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國有公共企業、金融企業和國家公司往往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對象。包括郵電、鐵路運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在內的公共企業也將由國家立法授權實施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事項範圍內從事行政活動的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管理,承擔法律後果。1989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較早,該法第二條規定,受組織委托的行政機關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後來1996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對此有很多規定。以《行政處罰法》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為例,對行政處罰領域的行政機關委托組織制度進行了框架性分析。
行政機關的權利和義務。在委托行政職權問題上,行政機關有以下義務:(1)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二)在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內;(三)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不得委托法定條件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四)受委托組織負責監督行政處罰的實施;(5)對受委托組織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受托機構的條件。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關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3.受委托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組織根據行政機關的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權利和義務:(1)只能在委托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二)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三)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