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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抗辯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無罪辯護是律師經常用來為被告人辯護的壹種辯護方式。如果無罪釋放成功,被告將免於牢獄之災,甚至避免斬首。

但是,無論從犯罪構成理論上,還是從程序違法上,還是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律師都不能拋開事實,更不能忽視法律的重要性。

無罪辯護的共同法律基礎是:

第壹,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三條: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犯罪,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不是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罰。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是“罪犯大憲章”,也是“好公民大憲章”。

第二,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法院是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唯壹合法裁判。

第三,非法證據排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公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二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見不予審查,並以被告人庭前供述為最終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公訴人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提供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為非法言詞的根本證據。

言詞證據只要確認是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就應該絕對排除,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壹旦排除“證據之王”的口供,或者重要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作為最終依據後,檢方的證據體系就會受到極大的沖擊,導致不容置疑。需要註意的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書證、物證是有條件排除的,而不是絕對排除的。

第四,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必須確實、充分。

證據真實、充分是指: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每項終審判決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序驗證;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

(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已經查明;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律,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是唯壹的結論。

辦理死刑案件,必須證明下列事實真實、充分:

(壹)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3)影響對被告定罪的地位;

(4)被告人有刑事責任;

(五)被告人有罪;

(六)是否* * *和被告人在* * *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否則將永遠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作出無罪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作了詳細說明。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證據不真實、不充分,就不應該有疑問。

第五,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

犯罪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懲罰性,否則,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其中兩個犯罪特征,也不是犯罪。情節明顯,輕微無害,達不到犯罪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六,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是刑事責任年齡的特別豁免。如果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犯罪主體不具備資格,即使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懲罰性,也不會依法處理。

第七,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對精神病人的特殊豁免。如果確實是精神病人在患病時造成了危害結果,鑒於本罪主體資格的喪失,即使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懲罰性,也不會依法處理。。

第八,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定義,應當同時具備動機的正當性、時間的及時性、對象的特定性和限度的適度性。第二款規定了防衛過當,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如果不法侵害是法律規定的暴力犯罪,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可以不受防衛限度的約束,即使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九、* *與犯罪。

第二十五條* *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首先,* * *共犯必須具備* * *共犯犯罪和* * *共犯故意犯罪,否則不構成* * *共犯犯罪。其次,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過失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其所犯的罪處罰。

第十,辯護人的法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有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無罪辯護既是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之壹,也是辯護律師的職責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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