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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工程合同價如何調整?

關於合同雙方根據合同調整合同價格的幾個問題包括五類:

1.法律法規的變化:主要包括法律法規的變化。2.工程變更類別:主要包括工程變更、工程特性不符、工程量清單漏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事件。3.價格變動類:主要包括價格波動和臨時估價事件。4.工程索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完工(加班補償)、延誤補償、索賠等事件。5.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和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經合同雙方確認的調整後的合同價格,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格,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時支付。壹、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格而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風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壹)基準日的確定施工招標項目,壹般以施工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28日為基準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壹般以施工合同簽訂前28日為基準日。(二)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合同工程基準日後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變化的,合同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價格變動已包含在價格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故不再考慮。(三)工期延誤的特殊處理如果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變化,導致合同價款增加,應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如果合同價格降低,則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不利於承包商)二。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調整(壹)工程變更1、工程變更的範圍工程變更的範圍和內容包括:(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增加額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轉讓給他人的工作除外;(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征;(4)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5)改變工程進度或實施順序。2、工程變更的價格調整方法(1)分部分項工程費用調整。(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適用於變更項目,因工程變更引起的清單項目工程量變化小於15%,變更小於15%的,應當采用項目單價。(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不適用,但有類似變更的項目,可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調整。(3)如果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應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內容,承包人應根據變更後的工程數據、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和承包人報價的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單價或總價,並報發包人確認和調整。承包商報價浮動率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對於招標項目,承包商報價浮動率L=(1-中標/招標控制價)× 100%對於非招標項目;承包商報價浮動率L=(1-報價/施工圖預算)× 100%。(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無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缺價。承包人應根據變更後的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方法以及通過市場調研獲得的有法律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後進行調整。(2)工程造價的調整。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變更,承包人提出調整工程造價的,應提前將提出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相比的變化。措施項目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調整: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根據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進行調整,不得浮動。(2)單價用於計算工程造價,根據實際變更的工程造價,按照上述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用,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外,應按實際變更的措施進行調整,但應考慮承包商報價的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商報價的浮動率(L)計算。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將擬實施的計劃提交發包人確認,應視為工程變更不會引起工程費用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工程費用的權利。(3)刪除項目或工作的補償。如果合同中的某項原有工作或項目因非承包人原因而被刪除,以致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利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付或應付項目中,也不能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或項目中,承包人有權提出並獲得費用和利潤的合理補償。(二)工程特征描述與合同價款不壹致的調整方法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招標工程量清單的設計圖紙(包括設計變更)和設計圖紙(包括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任壹項目的特征描述不壹致,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的增減,則合同雙方應根據實際建設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格。(三)招標工程量清單漏項合同價調整方法(1)子項目費用調整。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有漏項,造成新的項目清單項目,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的調整。若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某些子項目存在漏項,引起工程變更,則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經發包人批準後,合同價格應按工程變更時工程費用的調整方法進行調整;由於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缺少措施,承包人應將新措施的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審批,然後根據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格。(四)工程量偏差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認可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相應招標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量,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需計量的工程量之間的數量差異。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綜合單價調整原則。當實際需計算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之間的偏差(包括工程變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偏差)時。)超過65,438+05%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超過65,438+05%時,應下調工程量增加部分的綜合單價;工程量減少超過15%時,應提高減少後剩余工程量的綜合單價。(2)工程造價的調整。當實際需計算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偏差(包括工程變更引起的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項相應變化時,若措施項采用系數或單項總價計價,措施項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措施項費增加;工程量減少,措施項目費用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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