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電信局所屬的電信業務經營單位和國家批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為通信業務經營單位。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支持電信發展。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電信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各通信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信暢通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通信服務,維護用戶合法權益。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電信設施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城市規劃部門應將電信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編制本市電信發展規劃。
電信設施建設費應當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減免。第七條新建住宅區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電信設施,建設費用按規定與通信經營單位結算。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辦公樓、住宅樓和大型公共建築,其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納入工程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材料和資金應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統壹安排和解決。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建築物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布置電信配線,並設置交接間或者接線盒。電信管道出口應與公用電信管道連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戶安裝電話時,通信經營單位應相應減免工料費。
設計審查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擴建設計時,應當聽取電信主管部門的意見;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電信設施的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第九條電信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在不影響建築物、構築物使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免費附著。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損壞的,通信經營單位應當修復或者賠償。第十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道路、鐵路和管道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在批準立項時,應當告知通信經營單位同時鋪設電信管道;新建橋梁和隧道時,應設計電信管道的位置,並為地鐵建設規劃連接公共電信網所需的移動通信站點。第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對邊遠地區和貧困村的電信建設制定優惠政策,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三章安全保護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開展保護電信設施的宣傳教育。電信主管部門和通信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電信設施保護責任制,加強對電信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確保電信設施整潔完好。第十三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的地下電信管線檔案,並及時存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供有關單位查閱,避免損壞地下電信管線。第十四條在電信設施附近施工和作業,應當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者通信經營單位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和保護。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造成電信設施損壞或者通信受阻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及時向通信經營單位報告,不得擅自處理。通信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派員搶修,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搶修條件。第十五條為保證電信線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通信經營單位應當要求有關部門和樹木所有者在3日內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通信業務單位可以自行修剪。需要砍伐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電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信經營單位協商,按照原用途和規模進行重建,或者按照先建後遷的原則,按照重置價格對電信經營單位進行補償。
附著在建築物、構築物上的臨時性、無償的電信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移動和改動,由通信經營單位負責。第十七條通信經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通信事故。
通信經營單位為執行搶修任務,可以先采取挖掘道路等應急措施,同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並補償費用。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放行執行緊急搶修任務的施工車輛,需要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或者在禁止通行的路段停放時,應當給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