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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職業介紹行為,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者擇業求職、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和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發展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促進勞動者就業和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勞動力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財政、工商、公安、物價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勞動力市場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和勞動力有序流動。第二章擇業求職第五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擇業的權利。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勞動能力和求職要求的勞動者,可以自主擇業、求職。第六條外地和海外人員來本市求職或介紹本地人員出國求職,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求職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必要的技能和技術培訓,選擇符合國家規定職業資格標準的崗位時,必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第八條勞動者求職,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和求職願望。第三章招(聘)用人員第九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招(聘)用人員的自主權。第十條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方式招(聘)用人員:

(壹)委托職業介紹機構;

(二)參加招聘會;

(三)經勞動力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自主招聘(就業);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聘)用本市失業職工和下崗職工,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與招(聘)用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並進行合同鑒證。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試用的,應當在培訓或者試用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其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將用工情況向勞動力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禁止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員中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

(二)以各種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費用和押金;

(三)扣押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具有抵押性質的物品;

(四)以招(聘)用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職業介紹機構第十四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章程、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申請的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並取得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向市勞動力市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取得市勞動力市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按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

市勞動力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禁止出借、轉讓、塗改和偽造許可證。第十六條職業介紹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業務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分別向原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第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為勞動者辦理求職登記,推薦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登記、推薦勞動者;

(三)指導勞動力供需雙方進行協商;

(四)收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

(五)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六)經勞動力市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委托的其他服務。第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對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防止壹方損害另壹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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