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定原則。《民法典》第116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正是這壹原則的體現。這壹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各種物權的內容和效力、設定方式等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任意設定。
2.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要求將物權設立和轉讓的事實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他人知曉物權的變動,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示方式為向特定國家機關登記。
3、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民法,是憲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的有力確認。“私人”是與國家、集體和其他權利人並列的。
4.維護公共利益與物權之間的適當平衡。權利的行使是有邊界的,壹定不能逾越,否則必然會侵犯他人的權利,造成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不過是例外。這裏的“他人”包括作為壹個整體社會的個人和人群,稱之為公眾。需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其他個人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因此,我國民法典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5.壹物壹權原則。壹個事物意味著它是壹個整體,而不是它的壹部分,壹個權利意味著在這個事物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即壹個事物不能有兩個所有者。
6.特別法優先原則為了協調和統壹《民法典》關於物權的規定和其他與物權有關的法律對同壹事項的規定,我國民法典遵循“特別法優先”原則,規定“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我國民法典中的物權編並不是調整物權關系的唯壹法律依據。
物權法定原則的適用;
雖然物權法定主義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價值,但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似乎脫離了社會現實,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為規律是靜止的,生命之樹是常青的。受特定社會背景的限制,立法不可能首先為周考慮未來社會的需要。所以,除非不斷修改法律,否則很難滿足社會的需求。同時,也有可能是出於立法理論和政策的考慮,真正的“物權”沒有被納入物權法或其他法律,自然會導致與社會脫節。
在筆者看來,物權法定主義的主要功能是規定滿足什麽條件才能使雙方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具有世界性的特征。如臺灣省《民法典》第842條第1項規定,永佃權的設立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的規定。就土地用途而言,永佃權和租賃權沒有太大區別,只有滿足壹定條件才能成立永佃權。永佃權確立後,土地使用權才能繼承和轉讓。所以,如果只是兩個人之間的利用關系,完全可以適用合同法的原則。事實上,合同法和物權法都規定了某種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或許只是條件不同而已。《物權法》規定物權設立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抵押權的設立,登記後產生對抗效力,不登記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即。因此,似乎法定財產權的壹個重要功能就是滿足壹定的要求,從而獲得世界效應,成為財產權。至於在當事人之間創設壹個新的“物權”範疇,壹般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就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比如甲乙雙方約定不轉移占有的質押合同,最終行使“質權”時,出質人也同意交出質押物或支付價款。此時,法律不會因為違反了質權的成立條件而否定其效力。因此,物權法定受到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限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嚴格執行物權法定是沒有意義的。
鑒於物權法定主義本身的缺陷及其在適用上的局限性或靈活性,物權法定主義理論被提出來以減輕物權法定主義的剛性,避免物權法定主義的弊端。謝在權先生列舉了四種學說:1)物權法定主義學說,認為物權法定主義的規定根本就應該被忽視;2)習慣法包括習慣法被解釋為法律的壹部分;3)有限承認普通法物權理論主張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突破成文法,采用普通法物權;4)物權法定主義理論主張對“法”的寬釋,主張壹種新的物權。據此,如果不違背物權法定主義的立法旨趣,且有壹定的公示方法,通過對物權法定內容的寬釋方法,應當可以將其解釋為壹種新的物權。
筆者贊同物權法定主義的功能,但主張靈活運用物權法定主義。這裏有兩層意思。第壹,物權法定仍然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我國現行物權法還處於重整階段,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物權的基本類型和制度,以建立統壹的物權流轉規則和保障制度。第二,在適用物權法定原則時,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流轉物權的取得和設立時,應當嚴格執行,而僅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的物權,僅限於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法律基本原則的。在壹定條件下,私法自治原則可以限制和修正物權法定原則,尤其是物權內容的擴張和收縮。
法律的範圍
人們對物權法定主義理解的爭議之壹是這裏應該包括哪些法律。根據史尚寬對臺灣省現行法律中物權類型的解釋,這裏的法律除了民法(物權法)之外,還包括土地法、海商法、水利法、礦業法、漁業法、民航法。臺灣省在這壹點上似乎沒有太大爭議,但是否納入習慣法眾說紛紜。在實踐中,壹般限於成文法。
我國物權立法如果采用物權法定原則,也可能面臨解釋法律範圍的問題。特別是在我國物權立法之前,涉及物權類型的各級法律,從憲法到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再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等法律、法規,甚至壹些地方性法規,都規定了物權的類型,限制了物權的內容。因此,要貫徹物權法定主義,需要由物權法作出原則性的規範,確認哪壹個層面的法律可以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或者說我國目前的物權種類有哪些。特別是改革開放中誕生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使用權等權利的存在和定位,迫切需要物權法來解決。從這壹點來看,中國需要貫徹物權法定原則。正在制定的物權法的壹項重要任務,就是對現行立法中存在的各種產權進行清理整合,以建立清晰的產權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