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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Xi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1993)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Xi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關於《Xi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3年9月4日陜西省第八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準xi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Xi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由Xi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Xi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案

關於《Xi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3年6月25日Xi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5438+1993年9月4日陜西省第八屆第七次會議通過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Xi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Xi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除原《辦法》名稱中的“建設”二字,改為:《Xi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二、在原辦法第壹章中增加城市規劃區的概念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並調整條文順序,第壹章修改為: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xi城市規劃的實施,在保持古都風貌的基礎上,建設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郊區和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和管理的領導。

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管理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集中領導,統壹管理,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三、在原辦法第壹章後,增加壹章“規劃與實施”作為第二章,* * *共八條,規定如下:

第五條Xi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規劃區內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六條Xi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分區規劃的詳細規劃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詳細規劃外,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部分調整,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是,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改變,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八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九條城市規劃經批準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進行。需要變更規劃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經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建設應當服從城市規劃。

第十壹條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利用現有城市設施,具備可靠的水、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新區選址應避開水源和文物古跡。

第十二條舊城改造應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按照規定控制建築高度,保持城市傳統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傳統建築風格的地段,改造後應與傳統風格相協調。

舊城改造應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條件,完善城市基礎設施。

4.原《辦法》第四條前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在報批設計任務書前,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

5.原辦法第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指定用地申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原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村、村民小組和村民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自建或聯建鄉鎮企業和公益事業的,由所在地的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指定用地審批手續。

6.原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各類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有關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證書,按規定繳納規劃費,並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線放線並經現場檢查,施工手續辦理完畢後,方可施工。

7.原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應當經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並按規定繳納押金。

臨時建築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臨時搭建的單層磚木結構房屋、活動房等臨時建築和其他臨時設施。

臨時建築使用期滿後,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辦理延期審批手續。臨時建設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除的,應當自行拆除。

8.原辦法第十五條前增加壹條:規劃區內居民、城市道路兩側村民按原面積改建、翻建個人所有房屋的,由所在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九、將原辦法第十七條中“雨篷、陽臺離室外地平線的凈空高度,雨篷不得低於三米,陽臺底面不得低於三點六米”的規定刪除。

10.原辦法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建設道路、管線的單位,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放線驗線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地下管線只有經驗線合格後才能收回。工程驗收合格後,竣工資料應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十壹、原辦法第二十三條“道路竣工後不得挖掘”修改為:道路竣工後五年內不得挖掘。

十二。原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十三。將原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原辦法第三十條修改為:閻良區和六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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