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衛生、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林草、民間宗教、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殯葬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第六條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教育和引導公民摒棄喪葬習俗。
公民從事殯葬活動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每年清明節都是殯葬改革宣傳日。第七條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火葬設施完善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火葬在土葬區逐步推行。
市轄區、縣允許實行火葬、土葬的區域的劃定,由市民政部門、縣人民政府分別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第二章殯葬設施、設備和物品的管理第八條殯葬設施的建設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殯儀館和火葬場的建設,由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市轄的縣人民政府審批,市轄區由市民政部門審批;
(三)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四)為農村村民設立的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殯葬設施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征地、用地等相關手續。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
(二)河道兩岸、水庫、河道堤壩和水源保護區;
(三)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綠化或者掩埋,不留墳頭。具體時限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第十條經營性骨灰公墓不得安葬遺體或者將骨灰、骨骸裝入棺材。第十壹條公墓墓穴面積:安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墓面積不得超過壹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單人墓面積不得超過四平方米,雙人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米。第十二條禁止在公墓外修建墳墓。
現有墳墓建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民政、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發展規劃逐步清理、搬遷、拆除。第十三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和改造老舊火化設備,防止環境汙染。
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第十四條火化機、運屍車、運屍冰箱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第十五條禁止制造和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喪葬用品。第十六條殯葬服務收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殯葬用品和殯葬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民政部門應當配合物價部門加強對殯葬用品經營價格和殯葬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第三章遺體處理和殯葬管理第十七條在火葬區死亡的,其遺體應當火化。
應當火化的遺體應當就地就近火化。確需異地運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殯葬管理部門報告,由專用車輛運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因鼠疫、霍亂、炭疽死亡的,由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會同當地衛生檢疫機構消毒後,在24小時內就地火化,嚴禁運出國或掩埋。
因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遺體應當消毒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嚴禁運往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