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公眾使用,進壹步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獨立設置在公共場所或者附屬於其他建築物供公眾使用的廁所。包括:
(壹)直管公廁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主要由政府建設和維護的公廁;
(二)社會公廁,是指由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維護和管理的公廁。
第四條城市公廁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衛生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城市公廁專項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城市公廁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城市公廁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廁的下列工作:
(壹)負責公廁的建設、監督和管理;
(二)負責監督檢查公廁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園林、環保、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公廁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有計劃地逐年增加對城市公廁建設和管理的投入,並將城市公廁建設和維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城市公廁規劃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編制城市公廁專項規劃。
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合理設置男女廁位比例,適當增加城市公廁的女廁位數量。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設置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
(壹)城市道路、廣場、商業街(區)兩側;
(二)旅遊景區(點)和公園;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
(五)交通站、加油站、停車場;
(6)住宅小區。
第十條城市公廁建設,按照下列分工進行:
(壹)城市道路、廣場、商業街(區)兩側和公共場所的公廁,由區人民政府和公園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的公共廁所,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旅遊景區(點)、公園、交通站、加油站、停車場的公共廁所,由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商場、集貿市場、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廁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住宅區公共廁所由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設置城市公共廁所。沒有城市公廁或者現有公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應當按照要求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築材料,安裝節能照明系統,使用節水型衛生器具,沖洗公共廁所。不允許使用土廁所、旱廁、簡易廁所等不符合設計標準的城市公共廁所。
城市公共廁所的地面、蹲便器和便池應當方便老人、兒童和孕婦使用,並按照規定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公廁建設工程的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的規劃用地和房屋,不得阻撓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廁的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可以通過招標等公開公平競爭方式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公廁的維護和清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持墻面整潔完好,無亂塗亂畫;
(2)設施齊全、完好、清潔,管道暢通、無堵塞;
(3)無蒼蠅、蛆蟲、蜘蛛網或異味;
(4)廁所內無大便或尿堿;
(五)糞便應當及時清理運輸,化糞池應當定期清理,堵塞的應當立即疏通;
(六)地面上無積水、痰跡或煙頭、紙屑等雜物;
(七)按照規定進行消毒;
(八)範圍內衛生整潔,設施綠化,無亂堆、亂放、亂放;
(九)城市公共廁所清洗維護管理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證城市公廁的供水、供電,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影響城市公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商業、集市、文化娛樂、交通車站、加油站、賓館、飯店、醫療機構、旅遊景區(點)等場所的公廁,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免費開放。
鼓勵其他公共廁所免費開放。收費公廁免費的,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九條社會公廁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遷移或者停止使用城市公廁,不得損壞城市公廁及其附屬設施。
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暫時停止使用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公示停止時間,並及時修復。停止超過48小時的,應當提前告知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除水電設施故障外,故障應在48小時內消除並恢復。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提出改建方案,報區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改建。如果絕對無條件先建後拆,可以先采取臨時過渡措施。
第二十壹條大型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現有公廁不能滿足公眾需求的,主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公廁。活動結束後,組織者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廁。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廁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廁標識和引導牌,並公布監督電話、服務規範和管理單位名稱。
第二十三條新建城市公共廁所或者原有化糞池公共廁所符合排入汙水管網條件的,應當建設或者改造為化糞池公共廁所,公共廁所的汙水應當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城市汙水管網。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使用專用車輛收集運輸化糞池內的糞便,並交由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城市公廁周圍的工程建設,不得堵塞糞便清除通道。
第二十四條廁所人員應當遵守城市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a)在墻壁和其他設施上塗抹、描繪和張貼;
(二)向廁所、洗手池和糞井傾倒雜物;
(三)在便池外隨地便溺、吐痰和亂扔垃圾;
(四)將公共廁所設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區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市公廁維護管理巡查制度,檢查公廁衛生和設施,對不符合維護管理要求的,應當督促維護管理單位及時改正。
第二十六條市政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廁保潔維護管理考核制度,將直管公廁和有服務協議的社會公廁保潔維護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市、區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公廁建設或者改造責任,設置不符合設計標準的旱廁、旱廁、簡易廁所等公廁,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城市公廁的維護和保潔達不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開放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占用、拆除、遷移城市公廁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停止使用城市公廁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壹千元罰款;損壞城市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並處以壹千元罰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大型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的組織者未按要求設置臨時公廁或者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拆除臨時公廁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在顯著位置設置城市公廁標誌並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堵塞糞便清除通道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在墻壁及其他設施上塗抹、刻畫、張貼的,責令清除,並按每處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二)向廁所、洗手池、糞井傾倒雜物的,責令改正,並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吐痰或者亂扔垃圾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將城市公共廁所設施挪作他用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五)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城市公廁正常使用行為的,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大同、湟中、湟源縣城鎮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