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青海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景區,是指《西寧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具有觀光遊覽、休閑度假、娛樂健身等功能,有統壹管理機構和明確地理範圍,有相應旅遊服務設施,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域。主要包括:風景名勝區、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寺廟教堂、溫泉度假村、自然保護區、度假村、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水庫以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遊區。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旅遊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經營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行環境和資源保護制度,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第五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農牧、林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水利、文化、體育、環保、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的規劃、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旅遊景區的發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引導、扶持和支持。第七條鼓勵國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通過獨資、合作、合資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第八條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按規定程序報批。第九條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在市級以上重點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新景區,應當按照景區內遊覽、景區外住宿的原則劃分旅遊區和生活區,並按照規定設置配套的衛生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與景區環境相協調。第十壹條旅遊景區及其周邊保護區應當與景觀相協調;在旅遊區內,不得修建旅館、招待所、休息(治療)機構等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構)築物。第十二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劃、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旅遊景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第十三條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和汙染環境。利用歷史文化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獨特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重建、遷移或者拆除。第十四條在旅遊景點建設中,建設單位應當保護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嚴禁在景區傾倒建築垃圾。第十五條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旅遊景區管理制度和措施,並負責實施;
(二)成立以遊客中心為主要形式的旅遊服務組織,為遊客提供旅遊講解、咨詢、投訴、醫療救護等相關服務;
(三)按照規定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景區導向標誌和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危險場所或者項目設置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七)按照規定報送旅遊統計月報表、年報表和節假日報表;
(八)經營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經相關法定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投入運營;
(九)公示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欺騙、勒索、脅迫或者誤導旅遊者;
(十)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觀、文物古跡、歷史遺跡和人文景觀;
(十壹)負責旅遊景點的環境衛生工作;
(十二)主動接受旅遊、物價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三)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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