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最大限度地節約能源、土地、水和材料,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相協調的建築。
根據國家規定,綠色建築分為壹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綠色建築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規劃和協調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色建築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和評價的技術規程。
縣(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築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和市內其他管委會應當做好各園區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和改造工作。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水務、環保、城管、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將綠色建築發展推進情況納入綠色發展考核,對綠色建築目標完成情況和實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目標考核評價,對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發展的宣傳教育,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綠色建築相關活動,促進資源綜合節約和循環利用,實施全民節水行動,降低能耗和物耗,實現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的循環鏈接,增強全民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第八條市、縣(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能效測評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和認定工作,並將信用信息納入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第二章規劃和立項第九條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市、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目標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綠色建築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壹條城市重點區域的規劃應當結合該區域的發展確定綠色建築的實施目標,編制該區域的綠色建築規劃。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報告(含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設立綠色建築專章,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項目選用的技術、投資效益、節能減排等內容,並將實施綠色建築的增量成本納入投資估算。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能源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安裝運行費用納入投資估算。第十三條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在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四條市、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設計要點的要求。第十五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條件,將綠色建築的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和處置方案,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予以公示。在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要求。第十六條市、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劃撥土地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和設計要點。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簽訂劃撥決定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