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6上線壹年多以來,成效顯著,贏得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好評,樹立了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同時,12336也面臨著風險和挑戰,其中最主要的是訴訟風險的客觀存在。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民對國土資源部12336工作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民告官”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為了保持主動地位,我們必須正確認識並積極應對這壹客觀風險。
壹、公民行使訴訟權利的法律依據及潛在風險點國土資源部12336
訴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當公民的土地、礦產資源等權利受到侵害時(與土地、資源有關的權利大部分可以歸為財產權),可以依據民法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同時可以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尋求行政機關的保護(當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時,公民可以進壹步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督促行政機關行使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壹旦舉報人主觀認為只要國土資源部12336受理舉報,受理違法線索,就意味著國土資源部對該案件有管轄權;當舉報人認為舉報線索被不合理移送、交辦,國土資源部直接調查的請求無法滿足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舉報人仍不服國土資源部復議決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只要符合形式要求,法院就會立案,啟動司法程序。因此,國土資源部12336客觀上存在兩種法律風險: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這是國土資源部履行職能必須面對的問題。
目前國土資源部12336主要存在兩個潛在的法律風險:壹是反饋率低,即大量線索因基層執法不力、舉報不及時而無法向舉報人舉報。舉報人查不到應有的結果,大多表示不能接受。二、反饋結果標註為“不實”經省級12336核實,多數舉報人對結果表示不滿,要求國土資源部進壹步履行監管職責。如果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得不到有效解決,在政策上不能合理區分責任,那麽舉報人很可能會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對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目前,詢問處理結果的電話號碼已經連續占到12336接聽量的壹半以上,群眾的不滿和失望已經明顯顯露,必須高度重視,妥善疏導和解決。
2.目前,國土資源部是唯壹有資格的被告。
壹旦涉及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將是首先面臨的問題。目前與部級12336具體工作相關的部門有國土資源部法制中心、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
法律中心、信息中心作為直屬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告”,法律中心雖然是獨立法人,但其性質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同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信息中心是技術支撐單位,不適宜接受國土資源部授權履行相關行政職能。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內設機構,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領導匯報工作。因此,在現有格局下,訴訟發生時,國土資源部是唯壹合格的被告主體,無法規避風險,很可能經常處於訴訟壹線。
三、規避訴訟風險的對策建議
規避訴訟風險的根本出路在於嚴格執法,追究違法者,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但鑒於目前土地違法的嚴峻復雜形勢,顯然幾乎不可能讓每壹個舉報人都滿意,但通過強化責任,提高查處率和反饋率,完全有可能贏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為此,我們建議從三個方面規避國土資源部12336的訴訟風險:壹是在制度上進壹步明確12336的職責,區分線索處理和案件處理;二是在組織上進壹步加強協調,提高系統內線索處理和辦案效率;三是在宣傳上進壹步“打廣告”,讓社會廣泛了解12336如何配合其他部門引導舉報人的行為,避免因不了解部級12336的職責而導致的訴訟風險。具體而言,應采取以下措施:
(壹)進壹步明確部、省、市、縣四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範圍(12336),層層負責,形成合力,避免矛盾和相互推諉。
因此,需要完善制度,建議及時修改現有文件,抓緊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1.修訂《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置辦法(試行)》。
全面正確履行相關行政職能,是對行政不作為或不認可行政行為的最好回答。由於現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線索處理辦法(試行)》主要規定了國土資源部12336的內部工作流程,未能明確其職責和邊界,舉報人對設立部級12336的理解差異較大,認為部級12336受理的線索均為國土資源部直接查處的違法案件。這種誤解增加了國土資源部12336面臨的訴訟風險。建議在《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試行)》中增加以下條款或內容:
“為加強國土資源違法舉報,強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能,嚴厲打擊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建立快速反應和聯動執法運行機制,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尚未頒布),制定本辦法。”
“辦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線索,是指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等方式受理該領域的舉報。,對線索進行分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尚未出臺)逐級移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12336線索處理方式不得代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具體案件的行政處罰。”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處理12336部交辦的線索,接受12336部的調度和監督。對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線索,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立案。處理方式(立案,不立案)和處罰結果要及時逐級反饋到部12336。”
“對具體行政處罰不服的,告知舉報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部12336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向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機關的上級機關報告,由該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12336是國土資源部掌握全國國土資源違法情況、處理國土資源違法線索的統壹平臺。國土資源部違法線索處理中心根據授權承擔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指導。”
2.針對地方12336普遍存在的問題,下發了《關於加強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工作的通知》,適時出臺了《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置考核辦法》。
2010年9月,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法律中心在北京聯合召開“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工作座談會(培訓會)”。來自全國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近80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代表們就如何發揮12336的作用積極建言獻策,反映了很多客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根據代表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執法監察局正在牽頭起草《關於加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工作的通知》(12336),建議以國土資源部名義下發,完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線索處理工作考核辦法》,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違法案件線索的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3.進壹步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效率。
研究解決國土資源違法線索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升級問題,利用“壹張圖”成果,借鑒“網上監管”做法,盡快實現部、省、市、縣四級國土資源違法線索信息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和快速反饋,逐步建立基層發現和解決違法問題的運行機制。
(二)在法律中心正式掛上“國土資源部違法線索處理中心”的牌子,完善職責,加強監管,提高反饋率。
2009年9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76號),將“違法線索處理中心”作為責任主體,並將其具體職責明確為:“負責接聽12336舉報電話、舉報電子郵件、錄入執法監察局收到的舉報信。壹年多來,法律中心試圖承擔國土資源部違法線索處理中心的職責,但仍處於“虛擬中心”狀態,難以整合全國12336系統的力量,不利於與地方12336的協調溝通、線索處理與案件辦理的銜接、反饋率的提高。
國土資源部12336履行的職責,對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維護民眾權益有直接作用。這壹職責屬於為國土資源部行使職能提供支持和保障的範疇,關系到公民的基本社會權利。市場配置資源不合適,所以加了“國土資源部違法線索處理中心”的牌子。雖然這種做法不能完全避免人民群眾對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訴訟,但隨著各級“違法線索處理中心”積極履行職責,聯系暢通,信息共享,可以大大提高調查率和反饋率,增加與人民群眾的有效溝通,減少人民群眾的誤解和不滿,從而降低訴訟風險。
(三)進壹步完善* * *連帶責任機制,加大執法力度,提高服務水平,在避免和打贏官司的同時贏得民心,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在法治社會,發生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是正常的。“國土資源部違法線索處理中心”以良好的服務態度、過硬的工作業績、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專業的法律水準,完全有能力應對部級12336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而贏得訴訟或復議相對容易,贏得民心和長期良好的社會形象卻非常困難。要讓人民信服,讓社會各界高度認可,還需要普遍改善全國國土資源管理狀況,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情,要以輕松的態度對待,要站在群眾的角度看工作,找出不足,及時改進。
(本文原載於《國土資源法律參考》第22期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