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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新品種的條件

第壹,授予植物新品種品種權的條件。

(1)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於列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

(2)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有新穎性。

(三)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是壹致的,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繁殖後除可預見的變異外,具有相同的相關性狀或者特征。

(四)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是穩定的,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性狀或者特征保持不變。

(五)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有適當的名稱,該名稱不同於相同或者近似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

二、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育種者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文件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說明書、照片。

2.文件準備充分後,申請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國家林業局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品種權的育種者,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文件,也可以通過郵局郵寄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提交後,申請人申請的保護品種將在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書面公告或網上公布。如果在公告期內沒有人對該品種提出質疑,申請人將獲得保護該新品種的權利。

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限取決於培育植物品種所需時間的長短。壹般來說,木本植物的栽培時間比較長,所以保護的期限也比較長。我國規定藤本植物、喬木、果樹、觀賞樹木的品種權保護期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目前,中國正在不斷促進農業和林業生產,倡導更多的人可以投資植物育種,這有利於培育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

第三,品種權的特征

1,新奇

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尚未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銷售不超過1年;在境外銷售藤本植物、喬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寬限期:對條例施行時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第壹批植物屬或者種,以及條例施行後新列入的植物屬或者種,自名錄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品種權申請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 且該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未滿四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和命名要求。

2.特征

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與提交申請前已知的植物品種有顯著區別。

3.壹致性

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除可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性狀或特征在繁殖後是壹致的。

4.穩定性

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或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性狀或特征保持不變。

5.命名

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有適當的名稱,該名稱不同於相同或者近似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

4.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有什麽區別?

植物新品種權與發明專利權有顯著區別。植物新品種是不能申請專利的產品,也不受專利法的調整。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主流觀點錯誤地認為植物新品種權類似於發明專利權,因此常常將專利保護的相關制度適用於品種權保護。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我國法律,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種的本質屬性。

兩者有以下主要區別:

1,植物新品種和發明專利之間的本質屬性不同。

植物新品種不是發明,只是對現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種是對自然界原有產品的改進和利用,不是人創造的全新產品,不能用工業方法生產,因此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故專利法規定不授予發明專利權。專利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與發明專利相比,植物新品種是轉化和創造。前者是結果,後者是程序;前者維持穩定,後者追求發展。

2.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的授權條件不同。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有新穎性、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和適當的名稱。兩者相比,除新穎性標準不同外,主要區別有:專利發明應當具有創造性和實用性;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只要求特異性,不要求創造性和實用性。

3.植物新品種權和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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