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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的錢和判的錢不壹樣。為什麽?

在法院執行中,法院實際扣除的金額與判決金額不壹致的主要原因有:

1.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的規定,被執行人除承擔判決金額(包括債務和訴訟費)外,還應承擔法院的申請執行費。

2.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的額外違約金。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計算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

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雙倍債務的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以外幣支付的,執行時對部分債務按外幣的1.75 ‰加倍計收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允許。

部分債務的利息以人民幣加倍計算的,應當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計算為人民幣後再計算。

外幣折算成人民幣的,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對外幣的中間價,將部分債務的利息加倍折算成人民幣;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外幣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按照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進行套利。

第六條在循環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雙倍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全部執行完畢的貨幣債務,本解釋施行前延期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此前規定計算;執行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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