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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汙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汙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向汙水處理廠和排水管網(指汙水和雨水管道、溝渠、渠系、泵站等設施的收集和排放形成的網絡系統)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第五條汙水處理費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壹並收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收水資源費時壹並征收;

(三)施工企業施工降水和排水的汙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和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收取。

征收費用為實繳汙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準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汙水處理費征收比例核定。第六條汙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收取,並與公共供水企業實行票據結算;代其他部門使用統壹的財政票據。第七條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象和範圍進行。除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汙水處理費。第八條汙水處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汙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汙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第九條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汙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汙水處理企業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水量、水質出具準申請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審核後,市財政部門將運營服務費撥付給汙水處理企業,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壹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2月根據汙水處理費總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編制下壹年度汙水處理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汙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汙水處理企業的運行情況,及時糾正汙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對排入汙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汙水質量進行監測,確保汙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汙水處理企業的水樣進行不少於壹次的采樣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征收汙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汙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行服務費。

汙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行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回騙取的運行服務費,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汙者處以應繳金額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其他排汙者處以壹百元至壹千元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汙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1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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