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出版。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的內容壹致,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通過壹定的媒體或形式向公眾宣傳其中醫醫療服務,並能及時向患者提供醫療信息。但現實中,受利益驅動,壹些醫療機構發布壹些不科學、不真實、不合法的中藥廣告,誇大治療效果。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還擾亂了醫療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延誤了患者疾病的治療,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失。為進壹步規範醫療市場秩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的管理。
壹是明確廣告審查主體。根據廣告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告的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涉及中醫醫療服務的。作為中醫藥醫療服務的主管部門,本文賦予其中醫藥醫療廣告的審批職責,應當認真擔負起這壹監管責任。
第二,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必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廣告內容。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醫療機構不得發布未經批準的廣告。
第三,發布的內容必須與審批的內容壹致。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壹致。這壹條是在廣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規定,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符的,原審查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四是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法對廣告內容有明確要求。如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的療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
4.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表達內容健康,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的上述內容同樣適用於中醫醫療廣告。
法律依據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六條醫療廣告的內容限於下列內容:
(壹)醫療機構的名稱;
(二)醫療機構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6)床位數;
(七)咨詢的時間;
(8)聯系電話。
第(壹)至(六)項公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復印件載明的內容壹致。
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壹)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和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暗示治愈;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診療效果;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5)貶低他人;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和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名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3)醫療廣告成品樣本。電視和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