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有39個條款,比UCP500少10,但比500更準確、清晰、易讀、易掌握、易操作。
(壹)、結構變化
UCP600在結構上有壹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在第二條和第三條中,概括了本公約下概念和壹些詞語的具體解釋。將原本分散在各個條款中的解釋和定義組合在壹起,使全文清晰。從各利害關系方的定義來看,他們的責任和義務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但與UCP500相比,UCP600在個別詞語上更加清晰簡潔,並增加了壹些UCP500中沒有明確定義的定義。用戶可以更準確地掌握信用證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UCP600全文結構的另壹個變化是按照業務環節對術語進行了匯總。簡而言之,就是在原UCP500的基礎上,將通知、修改、審查、付款和拒付所涉及的條款進行了集中,使得對某壹問題的規定更加明確和系統。這也將極大地方便用戶。在辦理業務時,如果不清楚某個環節,用戶可以很容易地在UCP600中找到相關條款,這比在UCP500中尋找復雜的條款要容易得多。同時,在學習UCP600的時候,也可以對某個問題有透徹的了解。同樣的改進也出現在關於如何識別原始文件的規定中----新的規定更加簡單明了。
(2)在措辭方面
在UCP600的條款中,盡量使用壹些通俗準確的語言。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新定義,為了把握實踐的全貌,有必要在這裏解釋壹下。
(三)內容的重大變化:
1,honor:“honor”壹詞概括了信用證項下開證行、保兌行、指定銀行除議付以外的所有與付款有關的行為。無論何種信用證,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都是同壹性質的。從信用證的使用角度,尤其是從受益人的角度來看,無疑是有利的。
2.談判的定義。
在新的定義中,明確了議付是壹種票據和單據的購買行為,也明確了它是為受益人融資——預付款或預付。定義的變化承認了有爭議的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存在,同時將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融資納入公約保護的範圍。
3.文件處理天數。
關於開證行、保兌行和指定銀行收到單據後的處理時間,在UCP500中規定為“合理時間,不得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第7個工作日”,但在UCP600中改為“最多為收到單據次日起第5個工作日”。第壹,“合理時間”這個概念已經不存在了。目前常出現處理時間是否“合理”的爭議。這種觀念受到當地行業慣例的影響,壹旦訴諸法律,也受到法官主觀判斷的影響。因此,圍繞這壹概念的爭議不斷發生。針對這種情況,UCP600將文檔處理時間的雙重判斷標準簡化為天數的簡單標準,簡化了判斷依據。其次,最高期限的縮短壹般對受益人更有利。
案例:
我國某外貿公司A與某進口商B達成CIF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壹種商品,合同價格為每公噸365,438+05美元,即* * * 65,438+0,000公噸,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根據合同要求,B公司開立了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註明該信用證適用UCP600。A公司在核對並確認收到的信用證無誤後,開始備貨,並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內完成裝運,準備好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通過通知行提交給開證行。由於貨物市場的快速變化,在交付單據後的頭兩天,貨物的市場價格壹直保持在每公噸300美元的水平,今後還有降價的趨勢。A公司多次委托發卡行查詢單據審核情況,發卡行多次以“業務量大”為借口聲稱正在審核單據。直到收到單據的第五天,開證行才打電話來拒付:裝箱單中貨物數量描述與發票不符,銀行拒付,單據等待處理。在檢查了文件的副本之後,
發現銀行聲稱的不符點確實存在,發送行在發送票據前沒有發現不符點。在銀行拒絕付款的那壹天,貨物的市場價格下降到每公噸290美元。銀行拒付後A公司與B公司協商,B公司要求降價,否則不接受單據。此時,貨物已經到達香港。經過慎重考慮,我們同意將貨物價格降至每公噸280美元。在這筆交易中,我們損失了6萬多美元。
拒付後單據的處理
4.拒付後單據的處理。
UCP600增加了“銀行拒絕付款後,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即可放行單據”的規定。
增加了拒付後的單據處理選項,包括“持單據等待提示人處理;扣留文件,直到申請人接受不符合文件;直接回單;根據演講者的指示提前行動。"
四種選擇,方便受益人、申請人和相關銀行的操作。
UCP600第16條“b .當開證行確定提交的單據不壹致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c .當根據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向交單人發出單獨的拒絕通知”。上述條款對銀行拒付單據後的工作程序的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
5.轉讓信用證。
轉讓信用證的變更在於UCP600中第二受益人提交單據必須通過轉讓銀行。該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第二受益人繞過第壹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提交單據,損害第壹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UCP600與UCP500相比有壹項重要條款變更,旨在保護無過錯的第二受益人。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所轉讓的信用證壹致,但由於第壹受益人換證而導致單據與原信用證不符,或者簡單地說,單據不符只是由第壹受益人造成時,轉讓行有權直接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提交給開證行。這壹規定保護了合法交付單據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剝奪了第壹受益人不當行為賺取差價的權利。
6.丟失文件的責任
如果指定銀行確定單據相符並將其發送給開證行或保兌行,則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兌付或議付或償付指定銀行,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已兌付或議付,即使單據在去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途中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