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男,21歲,x市x面粉廠工人,住a市x區x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康某民,男,64歲,x省x市老幹部局退休幹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男,29歲,面粉廠工人,住我廠宿舍。
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038+0元。36380.88868886661
事實和理由:
我和被告在同壹個單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淩晨0點165438+我正坐在車間的窗臺上休息。被告從外作坊拿了壹個裝滿稀釋劑的小桶放在我面前,說要刷桶帶回家撈。我真誠地對被告說。我來幫妳燒桶吧。?隨即,我劃了根火柴,放進桶裏,桶裏的稀釋劑開始燃燒。我立刻從窗臺上跳了下來。這時被告看到自己的桶著火了,壹怒之下把桶裏的稀釋劑潑到我身上。突然,我渾身著火,疼痛難忍。幸運的是,在場的同事讓我免遭進壹步的傷害。
燒傷後去了解放軍某醫院和某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 * *我花了18315.76元醫藥費,原告A_T資產壹個月損失245元,我壹個月只給了76.20元病假。到現在已經13個月* * 2194.40。40天),即原告父親、母親、哥哥的日工資為10元,即1200元。其他費用:護理人員住宿費264元,護送病人車費330元,護送病人、醫生、司機9人,招待費85元,復印拍照費40元,護理人員往返車費152.10元,電話費44.55元。
1999,10,經本市公安局司法技術鑒定,燒傷後手腕、手指關節功能嚴重受損,功能喪失50%以上,全身燒傷面積40%。最後斷定是重傷。被告人已被x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支付本人傷殘津貼24000元、整容費5 0元。上述費用共計53626.1l元,減去被告支付的1000元。
證據和證據來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術鑒定1份;
2.醫藥費93;
3.48張去醫院的往返機票。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簽名蓋章)
1999九月16
附:本投訴1份。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二)1995 12 14晚上,被告人王守滿與被害人毛遠樹因發生糾紛,起意殺害被害人,故用兇器襲擊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被告人用繩子將被害人殘忍勒死,並用繩子將被害人拖至屋外,將被害人屍體拋在山中,案發三天後被群眾發現。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守珍,女,61歲,漢族,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山光鄉尚平村13組,系被害人毛遠樹之母。
委托代理人:吳,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毛,男,漢族,37歲,重慶市忠縣人,現住忠縣山光鄉村13組,現住忠縣中州鎮人民路6巷12號。2#,原告王守珍之子,與被害人毛遠樹系兄妹關系。聯系電話:15909355336。
被告人:王守滿,男,39歲左右,漢族,重慶市忠縣人,住重慶市忠縣山光鄉陽和村6組,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羈押在忠縣看守所。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王守滿的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王守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82520元、喪葬費13492.5元、撫養費3462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其他損失10000元。
事實和理由:
1995 14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守滿與被害人毛遠樹因發生糾紛,產生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故使用兇器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被告人用繩子將被害人殘忍勒死,並用繩子將被害人拖至屋外,將被害人屍體拋在山中,案發三天後被群眾發現。被告人潛逃十余年後,終於在今年5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原告家破人亡:因為被害人不幸遇害,被害人的父親因悲痛於3月去世;受害者的母親至今也患有精神分裂癥;受害人的女兒因為被告的行為而無家可歸,現在沒有她的消息;被害人的兒子也因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能得到良好的教育,成年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原告認為,由於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十分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公眾極其憤怒,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同時,被害人毛遠樹的兩個子女在案發時均為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家庭的破敗和流離失所,他遭受了不可挽回的精神和經濟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被告人應當依法承擔受害人全部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茲向妳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重慶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有形之人:王守貞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