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所得。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紅利及其他股權投資收益優惠清單(A107011)”中的“股息、紅利及其他股權投資收益金額按決策歸屬公司”欄中填寫取得的收入。然後過渡到免稅、減除費用和加計扣除項目表(A107010)第三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欄,最後填寫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65438。
投資者超過投資比例的投資收益能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2015三月左右有不同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A類,2014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3號,2014)。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規定“納稅人應根據《》填寫此欄。這壹規定意味著,超出投資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
2015年3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列口徑的通知》(稅務總局辦公廳[2065 438+05]21號)附件第八條進行了修訂,修改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填列納稅人,這裏所說的“其他方式”包括“不按出資比例(不按持股比例)分紅”,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實際屬於公司的股息紅利才能免稅,否則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那麽,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76號)對這個問題做了進壹步的規定。在辦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時,在納稅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備查材料”中,“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最新章程”。
以上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壹是允許公司按出資比例分紅(不是按持股比例分紅);二是強調其前提是“全體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鑒於公司法已經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利。因此,對於取得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投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號公告特別規定,在要求納稅人提交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中,必須提供被投資企業最新的公司章程,以便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查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別約定的特別分配條款。這樣既保證了真正采用這種分配方案的納稅人能夠順利享受這種免稅,又防止了少數納稅人虛增免稅收入,少繳稅。
結論
以投資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計算的投資比例以外分配的股息、紅利是否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及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應以分配方案是否事先征得全體股東同意(按章程規定,並報登記機關備案)以及股息、紅利是否實際屬於企業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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