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壹條走私60毫米以下各種口徑的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數量分別不足五枚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輕微”,以走私彈藥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口徑分別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各種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或者數量在五枚以上不滿十枚的,或者走私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上的各種常規炮彈,數量在五枚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走私彈藥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各種彈藥,數量超過該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殺傷力巨大的非常規炮彈壹發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走私彈藥罪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二條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

走私報廢或者不能組裝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經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鑒定為廢物的,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

走私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是否“報廢或無法組裝使用”,可以由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第三條走私各種彈殼、手榴彈、槍榴彈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為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五倍。

走私軍用子彈、非軍用子彈彈頭、彈殼的定罪處罰量化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0號《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的走私軍用子彈或非軍用子彈定罪處罰量化標準的五倍執行。第四條實施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走私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0號《關於審理走私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二)、(三)、(四)項規定的相應情形的,與本解釋有關。第五條將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貨物、物品藏匿於走私的普通貨物、物品或者廢物中,構成犯罪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構成數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第六條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單項或者總量在壹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單項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壹百噸的;

(四)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第七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超過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或者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八條。經許可進口國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廢物,偷逃應繳稅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私自偷逃應納稅款,同時構成走私廢物和普通貨物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雖然有許可,但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超過許可數量被進口國限制,超出部分視為無許可。第九條走私盛放在容器中的氣體廢物的,參照本解釋規定的固體廢物和液體廢物的定罪數量標準和處罰原則處理。

國家限制的可用作原料的具體廢物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30號《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關於走私固體廢物犯罪的規定不再執行。

  • 上一篇:中央電大本科11秋季《中國法制史》在線形成性考核答案~!
  • 下一篇:獲得超出投資比例的投資收益是否免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