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洗染服務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環境汙染,促進洗染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洗染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洗染,是指皮革制品、裘皮服裝的洗滌、熨燙、染色、織補、清洗、保養等經營活動。
文章
商務部對全國洗染行業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註冊,依法監督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染企業設立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洗染店和洗滌廠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標準在安全、衛生、環保、節水、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洗染店應使用具有凈化和回收幹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幹洗機。
逐步淘汰開放式幹洗機。現有洗染店使用開放式幹洗機的,必須改裝,必須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強制回收幹洗溶劑;使用開放式石油衍生溶劑幹洗機和烘幹機還必須配備防火防爆安全裝置。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洗染車間和洗染廠,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從事洗染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洗染、倉儲、汙染防治等專用設施和設備,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幹洗溶劑。儲存、使用和回收幹洗溶劑的場所應具備防泄漏條件。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鼓勵洗滌廠使用無磷和低磷洗滌產品。
第八條
洗染業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新的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出臺後,應執行新的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幹洗中產生的含有幹洗溶劑的殘渣和廢水應妥善收集和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處理處置。
排放的廢水排入城市汙水管網集中處理的,應當符合相應汙水處理廠對進水水質的要求。有廢水處理設施的,產生的汙泥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雨水管道、滲坑、滲井等。
洗染車間和洗滌廠的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90)中相應區域的標準。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制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健康管理制度,為員工提供有效的防護用品,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環境保護和健康教育培訓。
第十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染色技師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鼓勵染色技師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或相關組織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壹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和投訴電話。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提出或者詢問的有關問題給予真實、明確的回答,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從事下列欺詐行為:
(1)虛假宣傳;
(二)利用儲值卡進行消費欺詐的;
(三)將“水洗”、“單燙”等欺詐行為視為幹洗;
(四)在加工過程中故意隱瞞衣服破損事實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欺詐行為。
第十三條
操作人員在接收衣物時應仔細檢查衣物的狀況,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提醒消費者檢查口袋內是否有遺留物品,並確認衣服的配飾、飾品是否齊全;
(二)提醒消費者易碎、易腐蝕、貴重的飾品或配件,明確服務責任;
(3)向消費者說明新舊衣服的洗染效果、清潔度和破損程度、面料質地和性能的變化程度;
(四)對於確實難以洗染或者無法去除的堅牢汙漬,應當告知消費者確認洗染效果。
第十四條
經營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意願進行保值清洗,即經營者與消費者通過協商達成書面清洗協議,約定清洗費用、保值金額和服務內容。
因經營者責任造成清洗後保值衣物損壞、丟失,或者清洗後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且無法恢復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保值金額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出具服務單據。服務文書應包括:服裝名稱、數量、顏色、破損或缺件、服務內容、價格、交付日期、保管期限、雙方約定事項、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執行洗染行業的服務規範、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指定專人負責洗染質量檢查。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規範各工序衣物交接程序,防止丟失或損壞;臟衣服和幹凈衣服的存放和支付要分開。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單位的紡織品洗滌應在專用洗滌廠和專用洗滌設備中進行,並嚴格消毒。
經過消毒和洗滌的紡織品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由於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洗染後的衣物不符合洗染質量要求或者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的要求,或者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重新處理、退還洗染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因經營者的過錯造成洗滌標簽誤導或者衣物生產、質量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推進政策、標準和綜合協調、指導行業協會工作等方式,規範洗染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
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和支持成立洗染質量鑒定委員會,開展洗染質量鑒定工作;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制定洗染行業消費糾紛解決方案,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壹條
洗染行業協會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倡導誠信經營、組織實施標準、提供信息咨詢、開展技術培訓、調解服務糾紛、反映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等方式,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並且可以發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全封閉幹洗機: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劑為幹洗溶劑,並配有溶劑回收制冷系統的幹洗機。除臭過程中,機器內氣體與工作場所氣體不發生交換,廢氣不直接排放。
開放式幹洗機: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劑為幹洗溶劑,采用水冷回收系統,在打開裝卸門除臭之前,通過吸入新鮮空氣將機器內的幹洗溶劑氣體混合物排出的幹洗機。
染色:僅指洗染店對衣服的再染色或再染色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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