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下列犯罪可以適用死刑
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和暴亂罪
4.投敵罪
5.間諜活動
6.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
7.仇人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
8.縱火(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斷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65438條+014款,第65438條+015款,第1款)
11.投毒罪(114條、115條、1款)、114條、165438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被取消)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3)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劫持飛機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或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第25條第2款(第三修正案第5條)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質罪(修正案三)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質罪(修正案三)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二)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第二節走私罪(3)
24.走私武器和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1)
27.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犯罪(1)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
34.搶劫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五)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
35.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健康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
3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二案)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二)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貪汙賄賂犯罪(二)
42.腐敗
43.行賄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或謊報軍事情報罪
46.拒傳或假傳軍令罪
47.自首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的罪行
49.妨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飛機或船只開小差罪
51,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售、轉讓軍用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殺害無辜居民或掠奪無辜居民的財產。
過去我國只規定了壹種槍決方式,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註射執行死刑可以更好地保存屍體,減少槍擊造成的殘酷場面。我國在修改法律時,增加了註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藥物研發、場地建設和人員培訓的需要,註射的推廣使用還需要壹個過程,行刑隊的方法依然存在,並在很多地方使用。隨著我國刑罰執行模式的發展和進步,槍決終將被更加文明的註射執行模式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