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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有效的婚姻和家庭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要點壹:《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第壹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兩項規定既體現了國家對婚姻家庭的重視,又將“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律。因為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家庭的幸福與和諧對社會和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堅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俗話說“家有百業興”。個人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與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息息相關。保護婚姻家庭,重視“家風”建設,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進程中的壹個重要裏程碑。第二點: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將被禁止結婚。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壹定影響當事人的婚姻意向。為此,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壹方患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這樣,是否選擇結婚的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第三點:明確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這比之前的婚姻法更加具體,也為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對親屬關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第四點:可撤銷婚姻增加了壹種情形: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壹方患重大疾病壹定會成為婚姻的障礙嗎?在這方面,對《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編進行了修訂:尊重婚姻雙方的自主權。換句話說,如果壹方得了重疾,另壹方知道,當然保護婚姻自由。所以實際上這個規定把原來的病婚由禁止結婚變成了可撤銷結婚,可以更好的保護婚姻自由。對於患有嚴重疾病並願意結婚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保障他們結婚的權利,也是婚姻家庭法中人權原則的體現。第五點: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該條款為被脅迫方行使取消婚姻的權利設定了更充足的時間。第六點:第1054條增加:“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001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制度,在立法理念上還停留在制裁層面。這使得立法忽視了對善意壹方或弱勢壹方的必要保護,忽視了婚姻的事實優先特征。在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上,總是簡單地宣稱“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合乎邏輯,但也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對無效婚姻中困難壹方和無辜壹方利益的保護。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第7點:第1060條增加了夫妻代表家庭事務的權利。對家事代理的效力有明確的規定,為實踐中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以及夫妻財產的處置劃定了明確的界限。第八點:第1064條界定了夫妻同壹債務的範圍。明確夫妻雙方必須以同壹債務簽署“* * *債務* * * *”,防止出現“欠債”的情況。這壹規定更加嚴格地確定了夫妻同壹債務的範圍,合理分配了舉證責任,更好地保護了夫妻壹方的合法財產權益。第9點:第1066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分割相同的財產。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在壹起,必然會想到離婚和財產分割。夫妻沒感情,大家都想多分點財產。在壹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壹方很可能會偷偷轉移夫妻財產。因為這些行為發生在離婚被起訴之前,而之前的法律強調必須是“離婚時”,所以對方的財產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護。這部民法典的規定彌補了這個漏洞。第10點:第1077條為登記離婚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防止夫妻雙方沖動離婚。當然,這個制度並不適用於所有的離婚情況。當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忠已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時,起訴法院離婚不受冷靜期的約束。許多人認為“冷靜期”的規定限制了離婚的自由。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其實目的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大家對婚姻家庭的責任感,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其在防止當事人因壹時沖動而輕率離婚,挽救破碎的家庭,維護婚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值得稱道。第11點: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的,法院應當裁定再次離婚。”該條對破解離婚重復起訴有積極作用。曾經有壹個離婚案,雙方都是退休老人。男方先後6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老人子女也與父母約定解除婚姻關系。但因為女方每次都不同意,法院考慮到沒有家暴,也沒有重婚,結果每次都不允許離婚。雙方婚姻關系雖然名義上勉強維持,但早已名存實亡,兩人長期分居,不存在夫妻關系。民法典增加這壹規定,無疑釋放了積極的信號,讓法院對夫妻是否離婚的認定有了更加明確客觀的標準,對當事人有積極意義,有助於解決反復起訴離婚的問題。第十二點:完善離婚賠償制度。第1091條增加了“其他重大過失”的情形。在現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法律過錯的基礎上,增加了壹個總則條款,允許法官掌握“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的離婚案件,或者壹方性犯罪導致的離婚案件,拓寬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嚴重過錯導致的離婚案件,為弱勢群體的權益提供了更廣泛的保護。此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增加了離婚財產分割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離婚賠償救濟不再局限於“單獨財產制”;《收養法》也有壹些重大突破和修改,但限於篇幅,我這次就不壹壹解讀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衍生問題:

民法典中有哪些新的婚姻規則?舊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者;可以判定婚姻無效。新婚姻家庭系列:壹方患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應如實告知;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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