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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國的制度是怎樣的?

先說總統制的特點:

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政府首腦(有些名義上沒有,還有總理,但實際上總統才是真正的政府首腦,比如俄羅斯和韓國),是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

(1)總統和議會選舉分別舉行。

(2)總統向議會提出立法建議,但國會既可以通過,也可以否決(超過半數多數)。

(3)如果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不滿意,他有否決權,但議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強行通過。

(4)總統提名總理(有些國家沒有)和部長,可以罷免。

(5)總統無權解散議會(有的可以解散議會,但有嚴格限制,不能自願解散)。

(6)議會也無權通過對總統領導的政府的不信任動議迫使總統辭職,因為他對自己的工作不滿。只有總統違法犯罪,他才能彈劾總統。

(7)總統組織外交談判並締結條約,但條約必須由議會批準。

(8)總統是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指揮三軍,但向外國派兵需經議會同意。

(9)總統發布的總統令和行政命令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10)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但須經議會批準。人民壹旦觸犯了法律,就不能罷免,保證了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法院(有的國家有專門的憲法法院,有的國家是最高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可以裁定議會通過的法律和以總統為首的政府發布的總統令、行政命令違憲,裁定無效。

美國總統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

(1)總統和議會選舉分開舉行,總統所屬的政黨不壹定是國會多數黨。

(2)黨紀松散,即使總統的黨派在國會占多數,總統的議案也不壹定能通過。

(3)總統雖然有否決權,但不是絕對的。國會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權,並迫使其通過。

(4)國會有很大的權力審查預算。它可以取消或削減總統預算中的某項撥款,增加總統沒有要求的撥款,或增加總統預算中某項撥款的金額。

(5)總統的否決權不是單壹的否決權。國會可以以總統要求國會通過的法案的修正案的形式,附加壹個可能被總統否決的法案,使總統難以否決。

(6)在美國,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其特點是最高法院只能在特定案件中否決壹項法律。如果國會能夠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推翻總統的否決,強行通過壹項法律,只要沒有適用該法律的具體案例,總統就會要求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予以否決。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

(8)總統犯罪時,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可直接彈劾總統,無需法院審查。壹旦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強行通過壹項法律,總統就不敢不執行,否則就有被彈劾的危險。(在壹些總統制國家,總統被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彈劾後,需要法院審查才能生效。如果總統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使法律明顯不違憲,總統也要宣布其有效。當然,在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彈劾總統的總統制國家,需要法院審查才能生效。總統無恥地不執行已經通過的法律的情況不會太多,因為太多的情況可能會引起選民的不滿,影響下壹次選舉,法院也不壹定總是站在總統這邊。)

(9)如果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推翻總統強行通過的法案,且在有特定情況下,總統仍有機會要求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予以否決,那麽總統向國會提出的立法建議,特別是涉及修改現有法律的法案被國會否決, 而且總統沒有理由說已經通過了(因為總統頒布的總統令和行政命令雖然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總統否決總統議案不涉及任何違憲問題。畢竟國會公開否決了,總統和法院沒有理由在最高層提出反對意見,只能眼睜睜看著法案無法實施。但是美國的法制健全,各方面都有法律。總統對現有政策的細微調整往往涉及對現有法律的修改,必須得到國會的批準。

(當然,有時候總統可以發布行政命令來執行與現行法律不沖突的政策,因為總統發布的行政命令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只要不與法律沖突。)

俄羅斯總統的權力雖然比美國總統大,但也只是稍微大壹點,沒有某些人說的那麽可怕,也很受限制。俄羅斯總統的權力看起來比較大是有特殊原因的,不是現行憲法造成的。

(1)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分開舉行,支持總統的政黨不壹定是議會中的多數黨。

(2)總統不能加入特定的政黨(當然,總統要想順利執政,國會裏必須有政黨。這些支持總統的政黨被稱為“政黨”,但如果總統不加入他們,就會與他們進行組織上的接觸,這使得即使支持總統的政黨在議會中占多數,總統的法案也不可能通過)。

(3)總統雖然有否決權,但不是絕對的。議會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權,並迫使其通過。

(4)國會審查預算的權力比較大。在審查政府年度預算時,可以取消或削減某項撥款,增加非總統要求的撥款,或增加總統預算中某項撥款的數額。

(5)總統的否決權不是單壹的否決權。議會可以以總統要求議會通過的法案的修正案的形式附加壹個可能被總統否決的法案,使總統難以否決。

(6)雖然總統可以解散議會,但只有在議會否決總統任命的總理的情況下,才能在其他情況下解散議會。因此可以說,俄羅斯無權解散議會,因為議會否決了他提交的法案(至於總理人選,議會完全沒有必要為了否決壹個做不到的總理任命而甘願冒著被解散的風險)

(7)如果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推翻總統強行通過的法案,而總統仍有機會要求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予以否決,那麽總統向議會提出的立法建議,特別是涉及修改現有法律的法案被議會否決, 而且總統也沒有理由說已經通過了(因為雖然總統頒布的總統令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與法律相抵觸,總統否決壹項總統法案不涉及任何違憲問題),畢竟議會是公開否決的。 現在俄羅斯法律比較健全,各方面都有法律法規。總統對現有政策的細微調整往往涉及對現有法律的修改,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

(當然,有時候總統可以發布行政命令來執行與現行法律不沖突的政策,因為總統發布的行政命令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只要不與法律沖突。)

(以上七點和美國的差不多。)

雖然俄羅斯的總統權力略大於美國,

(8)俄羅斯是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並不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否決某項法律。如果議會能夠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強行通過壹項法律,總統可以直接向憲法法院申請行使違憲審查權予以否決。

(9)總統違法犯罪時,國會三分之二多數不能直接彈劾總統,需要法院審查。壹旦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強行通過壹項法律,如果總統有法院的支持,即使該法律明顯不違憲,總統也要宣布其有效,但他也可以無恥地不執行。無論如何,這是壹個公開的罪行,國會不能單方面彈劾他。

(不過註意,這兩項不是總統單方面的權力,但必須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不壹定總是站在總統壹邊。此外,也不會有太多總統在法院支持下無恥地不執行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案的情況,因為太多的情況可能會引起選民不滿,影響下次選舉)

(11)國會只能在審議政府年度預算期間,取消或削減撥款,增加非總統要求的撥款,或增加總統預算中的撥款金額。在通過法案和審議下壹年度政府預算之間,不能這樣做。在此期間,議會只能被動地審議政府提交的預算修正法案。

(但註意,這壹項雖然不如美國國會,但也比很多國家的憲法明確規定議會只能取消或削減政府預算中的某項撥款,不能增加非政府要求的撥款或增加政府預算中某項撥款的金額更有力,而法國、德國、 韓國等許多國家規定,議會只能取消或削減政府預算中的某項撥款,不能增加非政府要求的撥款或增加政府預算中某項撥款的數額。 )

(從上面可以看出,俄羅斯總統的權力只比美國稍微大壹點,並沒有有些人說的大四倍那麽可怕,而且還受到議會的很大限制。因為,首先,總統不能保證他的法案會在議會通過。二是兩國法律比較健全,各方面都有法律規定。總統對現有政策的細微調整往往涉及對現有法律的修改,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第三,總統無權因為否決了他的議案而解散議會,議員可以毫無風險地否決總統議案。

從表面上看,俄羅斯總統的權力似乎因為特殊原因而比較大,而不是由於現行憲法。

(12)葉利欽時期,他的威望有時很低,但當時俄羅斯剛剛獨立,很多方面都沒有具體的法律。總統可以不經議會批準,臨時發布總統令作為臨時法律,因此他可以經常無視議會。

(13)到了普京時代,俄羅斯的法律比較健全,各方面都有法律法規。總統對現有政策的細微調整往往涉及對現有法律的修改,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但普京的威望極高,大部分議員在選舉中依靠普京獲得選民的選票,因此不敢否決普京的任何法案。

當未來的總統沒有那麽有威望的時候,議會權力就可以表現出來了(下壹任總統不壹定,因為很有可能是普京指定的接班人,被大多數選民視為普京的化身,繼續享有很高的威望,但不壹定是在未來,議會權力可能會表現出來)。

雖然在總統制下總統受到很大的限制,但不可否認的是,總統仍然擁有很大的權力。

(1)總統組閣,部長由總統任免。雖然美國總統提名的部長需要國會參議院的批準,但總統也可以延期任命。雖然休會後任命的官員任期很短,但不需要國會批準。博爾頓的任命就是壹個例子。

(2)總統的否決權大部分時間是有效的。總統當選,說明他有壹定的民意基礎。即使他的政黨不能在議會中獲得超過半數的席位,他至少可以擁有三分之壹的席位。即使黨的紀律不嚴格,但大部分時間是壹致的,至少可以保證總統否決權大部分時間仍然有效。

(3)總統令和總統行政命令只要不與法律相抵觸,就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

(4)總統全面領導政府工作。

(5)總統負責法官的提名。雖然法官當選後是獨立的,但更有可能與總統保持壹致。

(6)外交主動權在總統,議會只是事後批準。

(7)總統是三軍總司令。

讓我們談談議會制度的主要特征:

(1)國家元首,無論是總統還是國王,都是形式上的,沒有實權。

(在總統制下,總統擁有真正的行政權。)

(2)哪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在議會選舉中占半數以上多數,該黨領導人是政府首腦,稱為總理或首相,掌握真正的行政權力。

(在總統制下,政府首腦的選舉與立法委員的選舉完全分離)

(3)如果議會對政府工作不滿意,將通過對總理或以總理為首的政府的不信任動議,迫使總理或首相辭職。

(在總統制下,議會無權通過對以總統為首的政府的不信任動議迫使總統辭職,因為它對總統的工作不滿意。它只能在總統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彈劾總統。)

(4)總理或首相可以主動解散議會(包括議會對政府工作不滿,通過對總理或以總理為首的政府的不信任投票時),然後舉行新的議會選舉,新選出的議會決定政府去留,但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沒有否決權。

(在總統制下,總統無權主動解散議會,但擁有否決權。)

(5)由首相或總理為首的政府組織外交談判和締結條約,但條約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

(像總統制)

(6)首相或首相實際上是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指揮三軍(總統或國王只是名義上的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但向外國派兵需經議會同意。

類似總統制,但實際上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是總理或首相,而不是總統,總統只是名義上的。

(7)總理或首相表面上由議會選舉產生(實際上議會選舉中哪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占半數以上,那個政黨的領袖就是總理或首相,掌握著真正的行政權力,選舉只是走個形式)。總理或首相當選後,將組閣並任命部長。

(總統制下,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然後組閣,任命部長。)

總統制下的總統和議會制下的總理或首相誰的權力更大?

應該是議會制下的宰相或者總理,因為

(1)在議會制下,哪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在議會選舉中占半數以上多數,那個政黨的領袖就是政府的總理或總理,掌握著真正的行政權力,保證總理或總理的政黨必須是議會中的多數黨。

(2)議會制下,議會選舉總理,政府必須在議會中占多數,這就要求黨紀必須嚴格。議員必須按照黨首的意願投票(多數是執政黨,黨首是總理或首相)。如果他們違反了它,他們可能會被開除出黨。沒有黨籍,獨立議員很難選舉出議員,議員也不敢輕易背離自己的黨派投票。

(3)政府可以主動解散議會,議會已經否決了政府的法案。政府可以認為議會對政府失去了信心,政府可以解散議會。雖然政府本身有落選的危險,但議員本身也有落選的危險,所以不敢輕易否決政府的法案。

所以表面上看,從法律規定上看,總統制下的總統比議會制下的總理或首相權力更大,但實際上恰恰相反。

據統計,在議會制國家,首相或首相的法案在議會中的通過率超過95%(意味著幾乎全部都能通過)。

在總統制的國家,比如美國,如果總統的黨派在國會不占多數,總統的法案通過率只有50%左右。即使總統的政黨在國會占多數,總統的法案通過率更高,也只有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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