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憲法保障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為我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現行憲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具體表現在:進壹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廢除事實上的領導職務終身制;堅持和完善中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確保CPPCC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作用;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維護民族團結;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憲法促進了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憲法強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1年來,我國憲法實施水平不斷提高,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正在成為普遍的社會行為準則。
第四,憲法促進了中國人權和其他事業的發展。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廣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權利,發揮他們在國家生活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現行憲法強調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不受侵犯權,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以及對殘疾軍人、烈士、軍人家屬、盲聾啞人、其他殘疾公民和老年人的保護。
法律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法律特征
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了壹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體的壹些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這是憲法和普通法的比較。普通法律的內容只涉及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的某壹特定方面,相對於整體而言只是局部的社會現象和法律關系。當然,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只是確定了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就其內容而言,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列出來,也不可能對每壹件事都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憲法真的不是法律的集合和法律的完全集合,而只是根本法。因為如果任何壹個問題都被憲法窮盡性地規定了,那麽普通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沒有了法律體系。
2.就法律效力而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個特征應該說是由第壹個特征決定的。因為當壹個階級取得革命勝利,建立自己的政權時,制定憲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國家最高法律的形式確認革命鬥爭的勝利,調整統治者的內部關系,鞏固該階級的政治統治,規劃其未來發展,最終實現其經濟利益。因此,近代以來,憲政國家總是在其憲法中明確規定壹個國家內部的根本和重大問題,明確規定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供全國人民遵循,維護整個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的最後壹段莊嚴宣告:“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憲法的法律效力高於其他普通法律。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普通法律嚴格。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5以上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它還規定,“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