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第壹層次,如果壹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只是違反了低於國家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個層面,如果壹個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但國家規定不把該行為視為“構成犯罪”?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司法解釋沒有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源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昨日被警方刑事拘留。“這也將是我市第壹個因私自殺豬被判刑的人。”據執法人員介紹,兩所高校的最新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私屠濫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前壹般私屠濫宰只能給予行政處罰,現在是從罰到刑的過渡。”執法人員表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說明這壹條是關於非法經營罪及其處罰的。
本條所稱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所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本條所列三種行為是: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營、專賣的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其中,“未經許可”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營、專賣的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具體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如鹽、煙草等。;“其他限制交易的貨物”,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的需要,規定在壹定期限內限制交易的貨物。比如化肥和農藥。獨家銷售和限制交易的商品範圍並不固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能發生變化。(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其中,《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確認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資格的文件。“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由相關原產地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是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時法律要求的,在進出口產品時必須附具的證明文件。為了維護市場經濟有序規範發展,國家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或者審批管理制度。這裏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比如森林采伐、礦產開采、野生動物狩獵等等。(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其中,“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主要是指下列行為: (壹)非法設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擅自開展證券、期貨經紀業務等非法證券、期貨經紀業務;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超越業務權限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交易的;證券、期貨咨詢公司和從事證券、期貨咨詢業務的投資服務公司擅自從事證券、期貨業務。“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主要是指以下行為:保險公司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擅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經紀人超出業務範圍從事保險業務。(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這是對現實生活中非法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壹個籠統規定。這裏所說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該類行為發生在經營活動中,主要發生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第二,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另外,關於非法買賣外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月29日通過了《關於懲治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裏的“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和具有外匯交易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嚴重”。
本條關於處罰的規定是兩個檔次的處罰。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本條規定適用量刑。第壹項處罰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第二句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其中,對於什麽是“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沒有具體規定。壹般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或者雖受到行政處罰,但非法經營活動數額較大的情形。